一、通告制定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上级指示
2025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建中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工作。会议强调,湖南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秸秆产生量大、综合利用空间大,露天无序焚烧对大气环境影响大。关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中央有要求、法律有规定、领导有批示、现实有需求,兄弟省也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202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工作,省委书记沈晓明、省人民政府省长毛伟明多次作出指示批示,明确要求把思想统一到既有决策上来,抓好综合利用,加快划定禁限烧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定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的决心信心,上下一心、群策群力、同题共答、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求各县(市)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
2025年4月23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及省厅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市秸秆禁烧区划定工作。
(三)职责规定。
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把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纳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周密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精细精准做好各项工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尽职尽责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工作。
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推动各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跟踪服务、政策资金支持,督促各地推进工作落实;要积极借力政协民主监督等方式促进工作,坚决防范具体工作中的简单化,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加强宣传引导,生态环境会同农业农村、宣传等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分区分类精准制定宣传方案,以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讲清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支持政策、讲清秸秆无序焚烧的主要危害和法律责任、讲清禁限烧区域范围时限等管控要求,最大限度争取群众的理解和配合,形成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的良好氛围。
县(市)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以用促禁,完成禁烧区域、时段的划定和公示。
(四)现实需要。精心组织、高效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出台支持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争在2025年4月底前出台《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并抓好落实。
提高秸秆“五化”利用率。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单位,分解落实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任务,加强与相关企业对接合作,加强秸秆收集利用。
强化包保指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成立包保工作组,加强对种粮大户、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培训,推进秸秆离田、还田,完善收储运体系,切实做到应离尽离、应还尽还。
二、通告起草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
(四)《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五)《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三、通告主要内容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焚烧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共分为五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禁烧区范围。包括沿城镇周边5公里;全境禁烧区范围;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特殊保护区;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第二节限烧区范围。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属于秸秆限烧区;明确秸秆焚烧时段。
第三节处罚规定。在禁烧区域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节职责规定。明确各相关部门、乡(镇)、村(居委会)在秸秆禁烧工作的职责。
第五节执行时间。本通告的执行时间及调整规定。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政策解读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解读人:张星 联系电话:0739-3661403
咨询电话:0739-3661403(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监督举报电话:0739-3661403(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纪检组)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