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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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来源: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
有关具体问题处理的意见

登记号:XSDR-2009-01005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湘办发〔2008〕2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后续完善工作通知》(市政办发〔2008〕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换发证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含入赘男子)等情况承包土地的处理
(一)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仍要给其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在给原承包户主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属。
(二)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仍要给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在给原承包户主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属。
二、全迁户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一)如果承包农户全体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如邵阳市等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本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重新发包。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如升学、参军、服刑等人员)或者全户迁入城镇(如农户全家转为小城镇非农业户口、购买农转非户口等农户),转为非农业户口,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本次要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土地作为集体机动地或另行发包。
(二)原承包农户全体成员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耕地作为集体机动地或另行发包。
三、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的处理
常年全家外出务工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仍然要向原承包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原承包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发包方收回后作为机动地或另行发包;如果承包农户仍需继续承包,短期内又无力耕种,要动员其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具有耕种能力的农户代耕,流转时要注意按政策要求完善手续。
四、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处理
凡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需提出书面申请,镇乡、村组干部要向申请人讲清政策,确认其明确政策后仍要自愿放弃的,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上签字认可并由镇乡、村两级签证并加盖公章,严防弄虚作假。凡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五、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户家庭内部经协商一致,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的,四至边界清楚,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可以分别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承包农户自发调换承包土地的处理
承包农户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已经调换了承包地块的,在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调换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签字确认后,可按调换后的实际承包地块和面积进行登记发证。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行干预调换,仍然按原来承包地块的权属进行登记发证。
本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需进行承包地块互换的,必须按土地流转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凡未按程序办理,农户自行调换承包地块的,一律视为非法调换,不予登记发证。
七、机动地的处理
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未超过5%,原发包的机动地此次颁证不填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已超过5%,该类地块及超过5%以上部分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落实承包到户。
八、农村土地被征(占)用或自然灾害毁损后的处理
(一)对城市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征(占)地或自然灾害毁损土地而无法复耕的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县、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核减农村土地面积,经批准后在原承包户的承包地中扣除核减面积进行登记。如果征(占)用或者自然灾害损坏面积较大,经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承包土地面积登记填证。
(二)农村建房占地在依法办理手续后可以在其承包耕地中予以核减。
(三)农户非法占地取石、取土、建房等毁损承包地的,不得进行核减。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耕地;确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方可核减承包土地面积。
(四)按政策已退耕还林的承包土地,由农户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林业部门确认后,剔除已退耕面积后,按现有的实际耕种面积登记发证。
(五)征(占)用农村土地后,由于计量标准不统一、不一致,为避免承包农户的承包面积已经冲减完毕甚至大于原来的承包面积,造成有地无面积的现象发生,在核减征(占)用农村土地时,承包面积一律按照现在实有地块的习惯面积登记发证。
九、对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形成的土地连片开发涉及的承包土地,仍要按原承包户承包的土地颁发经营权证。同时,要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签订和完善好新的流转合同,及时办理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十、对因弃耕抛荒被村组收回的承包土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但不得再弃耕抛荒。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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