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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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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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登记号:XSDR-2009-01001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新邵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县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新邵县专利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奖励、宣传、培训等费用。
第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县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应用前景好且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
(三)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县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七条 专利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中的职务发明每件补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补助1000元;国外发明专利补助8000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的只补助一次)。
(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的职务发明每件补助6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元。
(三)专利的实施按项目视情况资助。
(四)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专利申请已享受补助的,在后申请不予补助。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向县知识产权局申请。申报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1、新邵县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2、专利证书和缴纳专利费用收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费用缴款收据复印件;
4、个人申请还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居住证明材料;
5、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提供受理国(或地区)相应的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予以审批。
第九条 专利实施资助审批程序:
(一)单位向知识产权局申请。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新邵县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2、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县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调查、检索和评估并提出意见,由县财政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向县财政局、县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凡套取、挪用专利资助资金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由县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乡、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本辖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邵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见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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