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农业保险规模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也是自然灾害较为频繁的地区。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减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等风险对农业的影响,是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村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各级政府驾驭经济和社会管理能力、促进农业救灾模式创新的有效方式,是提高农民的保险和防灾意识、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镇乡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业的领导任副组长,财政所、农技站、畜牧站、农经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业保险办公室,原则上办公室要设在镇乡财政所,办公室主任由镇乡财政所长兼任,农技站长、畜牧站长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将任务分解到村组,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创新工作方法,认真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镇乡要召开相关部门人员和村干部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和业务知识。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以及张贴标语、上门入户等各种形式强化宣传,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广大农户自愿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县财政应承担的10%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及时配套到位。县农业保险办、县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工作,县农业、畜牧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灾情疫情防控和专业技术优势,及时协助做好灾情查勘定损工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五、严格政策,规范操作
各镇乡、县直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原则,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0〕11号)要求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做到“三到户”,即承保到户 、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五公开”,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切实规范我县农业保险工作。要按照“丰年积累、平年结转、大灾调剂”的原则建立县级大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承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网点建设,加强业务宣传和人员培训,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按照“三相符”、“四到位”、“五不得”要求进行承保和理赔。各镇乡要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承保机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在今年6月20日前完成水稻保险承保工作任务,在10月底前完成能繁母猪承保签单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