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1-08-3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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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1〕4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新邵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县人民政府通过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评查工作。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每年定期开展,采取各行政执法部门先行自查,再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依法行政部分评分的重要依据。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案卷评查的,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年终考核等相关考核和内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案卷管理工作。在具体行政行为结束30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将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类排列、立卷归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
第七条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基础标准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般标准是指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定量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按程序和文书种类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按规定扣项目分。将各项目最后得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向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行政许可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
正通知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注册等实施了监督检查,有无记录;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法律文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政处罚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二)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向有关机关备案;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审批手续;
(五)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收集的证据是否与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有关联;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说明了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
(七)行政执法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规定;
(九)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其他行政执法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程序启动是否规范,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或受理通知书;
(二)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步骤是否齐全,是否超过法定时限;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收集的证据是否与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有关联;
(四)执法文书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记录内容是否清楚,格式是否规范;
(五)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举行听证或告知第三人,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或告知第三人;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的评查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并合法有效;
(二)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三)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公正合理;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装订方面的评查内容:
(一)是否做到一案一卷;
(二)卷皮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其他有关立卷质量的评查内容。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确定案卷评查的有关事项;
(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聘请专家、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等组成评查工作小组;
(三)被评查单位按评查工作方案要求报送行政执法案卷目录,评查小组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3—8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未超过3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将随机抽取的案卷送评查小组;
(五)评查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制作案卷评查表。
案卷评查表应当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决定书文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改进建议,并由两名评查人员签字确认;
(六)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 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如实上报案卷目录,不得隐瞒或漏报案卷。
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缺。
评查人员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案卷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篡改案卷内容。
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且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 90分以上的为优秀案卷,80-89分的为合格案卷,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案卷,评查得分以及扣分理由应当书面记录附于卷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查小组提出复核。被评查案卷有1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2卷以上不合格的,列为当年重点督办整改单位。
行政执法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县人民政府给予行政执法单位通报表彰,对办案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奖励。
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下的,县人民政府对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责成被评查单位取消不合格案卷办案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连续两次以上评查平均得分低于 80分的,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结果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通报。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行政执法部门。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错案,按照《新邵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的单位,取消其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自评结果应当及时将评查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二)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不按时报送评查情况报告的;
(四)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五)对评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评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邵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附件1: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
分类
序号
评查内容及分值
评分方法
(一)
15分
1
行政许可申请格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5分)
查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的,扣3分。
2
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分)
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未当场告知或在5日内未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告知不完整的,扣5分。
3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5分)
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文书。未出具书面凭证的,扣3分;未加盖印章的,扣1分;未注明日期的扣1分。
(二)
30分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10分)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能够当场作出而未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和核查程序。核查笔录内容不规范的,扣3分;核查程序不规范的,扣2分。
5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的告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5分)
查行政许可告知书或者有关公示。未书面告知的,扣5分。
6
行政许可内部审批。(5分)
查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审批表内容不规范的,扣3分;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扣2分。
7
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0分)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扣5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说明理由的扣4分;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期限的或者告知不规范的,分别扣3分; 没有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扣10分。
(三)
30分
8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17分)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按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扣7分。
查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初步审查意见或审批表。初审意见或审批表未按法定期限审查完毕的,扣5分。
9
行政许可证书的颁发。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10分)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按期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扣5分;无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回证的,扣5分。
10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3分)
查书面告知文书。无书面告知文书的,扣3分。
(四)
15分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3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未进行公告的,扣3分。
应组织听证而未听证的,视为不合格案卷。
依法不需听证的,不扣分。
12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6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或公示、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扣3分。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的,扣3分。
13
听证的实施。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6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按规定指定听证主持人的,扣2分。
无工作人员提供证据、理由的记载的,扣2分。
未制作听证笔录或听证笔录不规范的,扣2分。
(五)
7分
14
卷皮卷宗封面。(1分)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卷宗封面的,扣1分。
15
卷内目录。(1分)
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16
卷内材料排列。(1分)
卷内材料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序的,扣1分。
17
卷内材料页号。(1分)
卷内材料无页号或未标注在材料右上角的,扣1分。
18
卷宗装订。(1分)
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19
卷内材料纸张破损、大小规格情况。(1分)
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各扣1分。
20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其他笔书写的,入卷应予复印。(1分)
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的,当事人提供使用其他笔书写的材料,入卷未予复印的,扣1分。
(六)
3分
21
其他内容。(3分)
案卷存在其他问题的,扣1-3分。
1.本次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均为不合格案卷;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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