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3〕3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邵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为认真做好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业保险工作,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3〕1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种植业无赔款优待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3〕2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发展农业保险有关政策精神,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应遵循政府引导、公司运作、优待到户、全额理赔的原则。
三、农业保险主要内容
(一)2013年开办险种、规模以及承保机构。2013年我县开办水稻、玉米、油菜、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公益林保险。种植业承保规模控制在《新邵县2013年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表》(见附件)确定的承保规模之内,公益林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保持去年的规模不变,育肥猪保险全年控制在5.5万头以内。2013年,由人保财险新邵支公司承办我县能繁母猪和玉米保险,由中华联合保险新邵支公司承办我县水稻、油菜和公益林保险。育肥猪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办育肥猪保险,必须先向县财政局申报。
(二)保险责任和赔款支付。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统一赔付标准,严格赔付程序。农业保险赔款必须通过一卡通账户直赔到受灾户,实现零现金管理。
(三)投保方式。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签单到组到户,但不得按比例开展部分投保或插花性投保;种植双季以上的作物要分季签单,保单项下的承保清册要设置签字栏,由农户本人签字。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
(四)保费补贴比例
1、水稻保险金额每季苗期为240元/亩,分蘖拔节期为280元/亩,成熟期为320元/亩。保险费率为5%,按季每亩收取保费16元,其中,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65%,县财政保费补贴10%,农户自交保费25%(4元/亩)。
2、玉米保险金额每季苗期为120元/亩,分蘖拔节期为210元/亩,成熟期为300元/亩。保险费率为6%,按季每亩收取保费18元,其中,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65%,县财政保费补贴10%,农户自交保费25%(4.5元/亩)。
3、油菜保险金额每季苗期为90元/亩,蕾薹期为110元/亩,成熟期为150元/亩。保险费率为6%,按季每亩收取保费9元,其中,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65%,县财政保费补贴10%,农户自交保费25%(2.25元/亩)。
4、育肥猪保险金额500元/头,保险费率为6%,每头保费3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70%,县财政保费补贴10%,农户自交保费20%(6元/头)。原则上鼓励30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参保,推行市场化运作,由投保人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5、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保费6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80%,农户自缴20%(12元/头)。
6、公益林保险,每亩保费1.6元,其中,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80%,县财政补贴10%,林权权利人承担10%(0.16元/亩)。
(五)缴费方式。出单时,必须将最小投保单位的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办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季结算。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按各承保机构实际承保签单进度给予补贴,不够部分在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后续资金到位后进行结算。
四、认真做好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试点工作
(一)优待对象、品种和优待条件
保险公司对上年度投保种植业险种(水稻、玉米、油菜)无赔款的农户,免除其本年度投保该险种同面积的自交保费。
1、以投保农户为优待对象。
2、只在种植业险种(包括水稻、玉米、油菜)进行试点。
3、分险种分别享受优待政策。即某个险种有理赔,不影响另一险种享受优待政策。如上年水稻有赔款,玉米无赔款,本年度水稻不能享受优待,但玉米可以享受优待。
4、同一险种分多季投保,不论是哪一季有赔款,不论赔款多少,本险种都不能享受优待。如上年度早稻有赔款,中、晚稻无赔款,则本年度该农户所有水稻险种都不能享受优待。
5、享受免交自交保费优待的最大面积为上年度该险种的实际投保面积。本年度超面积部分不能享受优待,需交足自交保费部分。
6、无论投保的种植业保险连续几年无赔款,无赔款优待一律以上一年度投保险种自交保费金额为基础。
7、上年度该险种无赔款的农户,本年度该险种投保面积减少的,即免交保费少于去年自交保费的,投保人需说明情况。
(二)农户自交保费的收取与免除
1、以村为单位,依据上年度赔款清册进行本年度投保农户自交保费的收取。
2、以村为单位,对新增的投保农户和新增的投保面积进行本年度投保农户自交保费的收取。
3、以村为单位,依据上年度无赔款农户清册进行农户自交保费的免除。
(三)具体内容
1、优待内容为免除投保户自交保费部分(即种植业险种保费的25%)。其他政策,如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工作经费、理赔保障标准等都不变。
2、续保时未决案件投保户,不能享受优待,但最终确定无需赔款的,由保险公司退还该保户续保时自交保费部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调整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放任组长,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县长唐前启、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龚小冰、县政协副主席杨丁友任副组长,谢跃东、谢忠共、肖克寒、黄富祥、周湘平、闵甦、李碧泉、朱西就、周少涛、刘前初、陈刚毅、刘明、王成光、钟志华、彭承斌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成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钟志华、彭承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人保财险新邵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新邵支公司抽调组成。各镇乡要相应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由镇乡长任组长,财政所长任镇乡农业保险办公室主任,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宣传部门负责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和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试点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审核力度,及时拨付财政保费补贴。县农业、林业、畜牧、水利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协助做好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县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在灾后及时提供气象灾害证明资料。县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负责农业保险具体实施工作,开展农业保险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夯实承保基础,履行农业保险条款义务,及时准确地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乡和承保公司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刷印墙报、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种植业无赔款优待试点等政策精神,真正使农业保险和种植业无赔款优待试点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在全县营造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健全服务体系。承保公司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51号)要求,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加人员、车辆、电脑和查勘设施设备,选好、配齐基层农业保险专干、协保员,高标准建设好镇乡农业保险办公室。镇乡农业保险办公室办公用房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其他设施设备等主要由保险公司提供,按每个镇乡1万元的标准进行配备。保险公司要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镇乡保险专(兼)干和协保员队伍素质,建立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流程、工作规范等各项制度。
(五)严格规范操作。承保公司要严格落实“三到户”(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五公开”(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督要求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种植业保险承保、报灾、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一旦发生灾情,各镇乡人民政府、镇乡农业保险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看灾、勘查,各承保公司要及时负责定损,县农保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核查落实。
(六)做好报表报送。各镇乡财政所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报表工作,加大检查和审核力度;各承保公司、镇乡财政所必须在每季终了后5日内将农业保险季度报表上报至县财政局、县农保办;县财政局将以各镇乡签章上报的种植业季度报表数据作为全县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各承保公司、镇乡财政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报表数据核实和报送工作,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七)规范承保理赔。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同时要对承保情况及时进行公示。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理赔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八)严格责任追究。严禁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以及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