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3〕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2日
新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参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向县长负责。县长要经常不定期地听取副县长的工作汇报,检查其分管工作落实情况,副县长要不定期地向县长汇报工作,贯彻落实县长意图。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长外出或者较长时间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七、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县长按县长的安排和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县长委托,副县长也可临时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县长在履行职责处理有关重要事项时,非特殊情况,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并征得县长同意。
八、根据县长安排,调研员(或正县级干部)、副调研员(或副县级干部)协助县长或者副县长开展有关工作,或者负责某方面的专项工作。
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参与县人民政府全盘工作的管理协调,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向县长负责,在分管副县长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各局局长除应经常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工作外,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应同时向县长报告,并每年还应就全局工作向县长汇报两次以上。
各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县审计局在县人民政府县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并直接向县长负责。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坚决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着力完善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可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对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完善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九、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健全完善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其他部门单位新闻发言人一般由熟悉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情况的正职或副职担任。严格新闻发布的管理审批,凡属县人民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须请示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举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安排。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镇乡的,应当充分协商或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开,并允许公众查询。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十七、深化政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等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加强县人民政府网站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及其他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报备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和机制;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县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县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或正县级干部)、副调研员(或副县级干部)、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县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综合的副主任和县经研室、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府督查室、县法制办、县审计局、县政务中心、县应急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还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需填写《专题会议审批表》,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方可举行。
三十九、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集整理,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后,填写《会议议题呈报表》,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确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名单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严格把好议题上会关。各位副县长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在会前应组织做好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协管副主任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统一相关方面的意见,并确保上会议题所提建议意见切实可行。对未经调查研究的事项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未经协调或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以及明显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或者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的事项(重大事项除外),不得列入会议议题,非紧急事项不得动议。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必须简明扼要,紧扣主题,在介绍相关情况后,必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和意见。非特殊情况,所有汇报材料应提前三天送分管副县长审核。分管副县长应对各部门提出的建议、措施和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成熟方案供会议决策时参考。汇报单位应提前一天将打印好的书面汇报材料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不涉及全局的经主持会议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局的由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及形成的决议,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会议议定事项的,应提请下次会议研究决定;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开会研究的,必须报经县长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请假,并将书面请假条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能参加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一、尽量减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确需召开各镇乡和县人民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参加的全县性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10天填写《会议审批表》,经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处理紧急事务的全县性会议,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节约会议经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镇乡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镇乡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送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四十五、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核稿和分管副县长审核后,一般性文件、函件由常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或由常务副县长签发(受县长委托)。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其他工作的,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四十六、凡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核稿,送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审核,按程序送审。其中,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办文单位提供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送相关部门会签并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按程序办文;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部门报送的文件,须先送县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会签,再按程序办文。
四十七、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镇乡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应由报送公文的部门、单位和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其中,请示事项要一事一报,且要给县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应事先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尽快行文报送。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和各镇乡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应当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得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各部门管理的单位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须由其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县内各企业、行业协会等原则上不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业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再由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业务,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十、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发文,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相关协办部门充分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各部门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县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报请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裁决。
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转镇乡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镇乡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其中,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处理的批示件,由主办部门汇总办理情况并牵头汇报。
五十一、切实精简文件。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对需要县人民政府部门审批或决定的事项,直接行文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不必报送县人民政府转发。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应相互行文,不得报送县人民政府转发。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县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调研员(或正县级干部)、副调研员(或副县级干部)、办公室主任出访、离开新邵(不含去邵阳市区)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并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事后应及时销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离开新邵(不含去邵阳市区)出差、休假,要事先向分管副县长、县长请示报告,并安排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减轻地方负担,不限制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六十四、凡上级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和外县(市)县级领导来县考察,需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一般由对口领导接待。如对口领导不在家,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安排。
六十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内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科(局)级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7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政发〔200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