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4〕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资江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新邵县资江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
为科学有序有偿开采资江新邵段河道砂石资源,切实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资江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必须坚持有利于河道行洪和通航、有利于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基本情况、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及标段划分
(一)基本情况
1.出让河段基本情况:本次出让河段为资江新邵县河段,起于筱溪电站大坝上游1000米,止于新邵资江二桥下游2000米,河段长40.9千米。河段内有桥梁2座,渡口20个,水电站1处。
2.采区情况:本次拟出让的河段内有可采区8个,禁采区8个,其中可采长度15.74千米,禁采长度25.16千米。禁采控制线垂直河道。
3.出让河段防洪及其他相关情况:已编制了《新邵县资江河道采砂防洪评价报告》《湖南省新邵县资江河段砂石矿资源储量报告》《湖南省新邵县资江河道砂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经估算,截止2013年12月底,资江新邵段砂石矿保有资源储量(粒径<60毫米)为279.67万吨,可采系数70%,预可采砂石资源储量为195.77万吨。
4.与规划对应情况。《资江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本次采砂权出让河段与采砂规划报告中规划河段基本相同。
(二)出让方式。拟出让的河段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通过遴选方式委托湖南省通程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拍卖有关工作。每个标段的起拍价不低于资源权益价款评估价,低于保留底价不成交。
(三)出让年限。本次拟出让河段的出让期定为5年(以拍卖公告为准)。
(四)标段划分。本次出让的河段划分为3个标段。
1.大新标:筱溪电站大坝至清溪滩渡口河段可采区为第一出让标段,起于筱溪电站大坝上游1000米,止于清溪滩渡口下游200米。起点左岸座标(54坐标系统):X=3754315 ,Y=305058;起点右岸坐标:X=3754330,Y=305048;终点左岸座标:X=3753742, Y=303057;终点右岸坐标:X=3753756,Y=303054。河段长度21.7千米,其中可采长度6.09千米,禁采长度15.61千米;可采区3段,有效储量60.52万吨,年度控制开采量12万吨,控制开采深度2.5米,采取采砂船开采,实施岸上分筛,设砂石码头3处,采砂船控制在3艘以内,单艘船只功率控制在100千瓦以内。
2.新田铺至严塘标:清溪滩渡口至佑溪湾渡口河段可采区为第二出让标段,起于清溪滩渡口上游200米,止于佑溪湾渡口下游200米。起点左岸座标(54坐标系统):X=3753740 ,Y=303037;起点右岸坐标X=3753749,Y=303035;终点左岸座标:X=3753975,Y=302774;终点右岸坐标:X=3753971,Y=302787。河段长度7.4千米,其中可采长度6.13千米,禁采长度1.27千米;可采区3段,有效储量72.99万吨,年度控制开采量14万吨,控制开采深度2.5米,采取采砂船开采,实施岸上分筛,设砂石码头3处,采砂船控制在3艘以内,单艘船只功率控制在100千瓦以内。
3.酿溪标:晒谷滩电站大坝至新邵资江二桥河段可采区为第三出让标段,起于晒谷滩电站大坝上游1000米,止于新邵资江二桥下游2000米。起点左岸座标(54坐标系统):X=3754074 ,Y=302329;起点右岸坐标:X=3754098,Y=302331;终点左岸座标:X=3754321,Y=302282;终点右岸坐标:X=3754361,Y=302302。河段长度11.8千米,其中可采长度3.52千米,禁采长度8.28千米;可采区2段,有效储量62.26万吨,年度控制开采量12万吨,控制开采深度2.5米,采取采砂船开采,实施岸上分筛,设砂石码头2处,采砂船控制在2艘以内,单艘船只功率控制在100千瓦以内。
(五)禁采水域及禁采期。在可采区内距石质河岸20米、土质河岸30米水域以内,为禁采水域,禁止采砂。航道内禁止采砂,必须确保航道正常通行。主汛期6-7月为禁采期,禁止采砂。
三、竞买人条件、出让时间及合同签订
(一)受让人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在我县采砂整治期间没有违法采砂记录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均可报名参加竞买。报名时按不低于资源权益价款评估结果的40%缴纳保证金(未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拍卖活动结束后3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保证金转为出让价款)。受让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是企业法人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出让时间。初步拟定于2014年 3 月中旬发布拍卖公告,具体时间以拍卖公告为准。
(三)合同签订。受让人应在与县政府签订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后3日内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价款,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出让合同。逾期未缴清出让价款或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合同的,取消其受让人资格,由出让人重新组织拍卖;受让人在合同期内有违法行为的,出让人有权终止合同。在签订出让合同的同时,受让人应与县水利局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
四、采砂管理
(一)资格审查。受让人在报名时,向新邵县水利局提交所有采砂船、运砂船或采砂机具清单、照片;如受让人拟采用的采砂船舶非本人所有,还应提供与拟采用采砂船主签订的共同开采协议及采砂船主身份证和采砂船舶上述有关资料,县水利局及标的所在乡镇对申请资料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人资料提交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移送县水利局。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时,每条采砂船须缴纳尾堆清除备用金10万元及有关费用。受让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公司化管理机制,并注册公司,实行公司化管理,在此基础上由县水利局向受让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将发证情况及时告知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未中标船只、砂石场处置方案。未参加河道采砂权出让竞标的原有采砂业主,其采砂设施设备一律自行撤出河道,否则依法立案查处。属于参与竞标未能中标的采砂业主,其采砂船舶、采砂设备、砂场、码头愿意出售的,河段采砂权中标人应按照市场价格优先收购该河段内原有的采砂船舶、采砂设备、砂场、码头等。对不愿按照市场价格转让或转让不成功的原采砂业主的采砂设施设备,限期自行处理,并撤出河道。
(三)采砂船只管理。建立采砂船管理台账,在交通要道、禁采区、可采区设立明显标志,规范采砂行为。逐步在采砂船只上安装GPS或北斗定位装置,建立河道采砂电子地图,对河道内采砂船只实行全天候监控。依法严厉打击采砂船在禁采区、禁采期、禁采水域内的违法违规作业和超深、越界、超量等违法开采行为。
(四)采砂量控制要求。按照采砂规划与采砂权出让的控采要求,控制年度开采总量在38万吨以内。其中大新标段年限采12万吨,新田铺至严塘标段年限采14万吨,酿溪标段年限采12万吨。
(五)砂石场设置。规划设置8个砂场,其中大新标段3个,新田铺至严塘标段3个,酿溪标段2个。原有砂场码头符合防洪与通航要求的,不再新增砂场码头。一个采区内没有砂场码头的,可设1处砂场码头。
(六)上岸分砂要求。所有砂卵石全部实行岸上分筛、破碎,严禁河中分筛,并须彻底清除尾堆,疏通河道。
(七)开采权转让要求。河道砂石开采权不得擅自转让,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须经县水利局书面批准后方可转让。
五、河道采砂出让资金的使用范围
按照《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湘财综〔2012〕28号)有关规定,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用于河道治理、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及河道采砂管理的比例不低于60%,且应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主要用于:
(一)河道与堤防工程及管理设施的管理、修建维护及更新改造,河道清障、清淤及河床平整等公益事业方面的支出。
(二)河道采砂规划、勘测、防洪影响评价、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等方面的支出。
(三)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执法监督、考核、宣传培训以及河道砂石资源的征管等方面的支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拍卖组织。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资江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工作。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资江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日常工作。各相关镇乡要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县里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辖区资江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等资料,负责采砂权出让业务工作,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考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砂与运砂船只的管理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负责搞好通航技术论证及补救方案。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砂石场、码头等违法用地行为,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权益价款评估报告、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报告。县公安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及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过程中的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砂石场、采砂船的安全生产。县经信局负责砂石场的供用电管理,对非法砂石场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砂石场。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依法查处采砂船和运输船只、砂石场的偷税漏税行为。县财政局负责河道采砂权拍卖款项的收缴和管理。县委宣传部负责采砂权拍卖的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县信访局负责对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过程中的信访问题进行协调处理,认真做好相关群众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镇乡和县直单位要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程度扩大宣传发动范围和政策知晓面,努力在全县营造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完善监管机制。规范河道砂石有序开采。境内所有采砂船、砂石场必须凭证挂牌作业。县水利局要对每一艘采砂船每一个采砂场建立台账,并在8处砂场码头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强化对河道采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等单位要加强对采砂场、采砂船、砂石运输船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作业和运输安全。沿江各有关镇乡要严格建立监管工作机制,落实监管工作队伍,强化日常巡查和度汛安全监管。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镇乡和县直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提高思想认识,密切协调配合,扎实推进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工作。对因组织领导不到位、协作配合不力、工作措施不实、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导致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造成其他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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