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5-06-26 11:27
来源: 更新时间: 2015-06-26 11:27

  新政办发〔2015〕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指挥部: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5〕1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工程建设领域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县所有建设项目(含各级各类重点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工程机械(设备)制造运输企业均应自觉遵守治超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治超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治超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所有参建单位应严格做到四个“一律”。即一律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一律不得违规装载建筑材料、预制构件和渣土废弃物等;一律不得使用非法改拼装车辆、非法工程机械车辆、“大吨小标”车辆和无牌无证车辆等;履带式、铁轮式工程机械车辆一律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三、项目业主应与工程施工、材料供应等所有参建单位签订治超目标责任书,明确治超责任义务;新开工建设项目应将治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列入承包、运输等合同条款。项目施工、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违反治超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业主承担项目治超监管责任,因监管督促不力造成治超执法难以到位的,项目业主承担兜底责任。

  四、乡镇人民政府因治超不力导致道路损坏或其他损害的,由乡镇自行承担责任,县人民政府不再组织协调,也不再安排补助或补偿经费;因治超行为不规范引发矛盾纠纷的,由各乡镇自行组织协调,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治超不力、监管不到位、道路损坏严重、矛盾纠纷多发的乡镇,实行补助扣减和项目限批;对治超工作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责。

  五、治超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倒查和追究。发生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施工、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业主单位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治超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装载地和运输途经地乡镇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装载地和运输途经地属县外的,由县治超办报上级治超机构协调追责。

  六、县发改、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项目业主有关治超政策规定要求,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监管职责。县经信、公安、交警、公路、运管、工商、质监、安监等治超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七、县治超办负责全县治超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县绩效文明考核评估范围。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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