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城镇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6-06-12 09:37
来源: 更新时间: 2016-06-12 09:37

新政办发〔2016〕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城镇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新邵县城镇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

  2.2.2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3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3.2.1 Ⅳ级预警

  3.2.2 Ⅲ级预警

  3.2.3 Ⅱ级预警

  3.2.4 I级预警

  3.3 预警行动

  3.4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Ⅳ级响应

  4.1.2 Ⅲ级响应

  4.1.3 Ⅱ级响应

  4.1.4 I级响应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4.2.2 Ⅲ级、Ⅱ级、I级响应

  4.3 信息报告及发布

  4.3.1信息报告

  4.3.2报告内容

  4.4 响应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气源保障

  6.2 供气顺序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镇供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对城镇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城镇供气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邵阳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新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气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救援、预防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城镇供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设立乡镇供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供气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新邵县城镇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供气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县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城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政府金融办、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总工会、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县通信营运公司、湖南中石油昆仑湘娄邵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邵阳市燃气总公司新邵营业部、邵阳市蓝天气体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新邵县大同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由县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

    研究应对城镇供气事故的决策和部署;组织、指挥全县城镇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城镇供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建立全县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协调联络工作机制;监测、分析、汇总城镇供气应急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负责供气事故预测预警和评估与定级;完成县供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城管局 承担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监测城镇燃气供求状况,组织开展城镇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编制和修订县城镇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等。     

    县安监局 协调城镇供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城镇供气事故调查处置。

    县经信局 负责电力供应、通信保障等有关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城镇供气事故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

  县交警大队 负责城镇供气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确保抢险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县消防大队 负责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城镇供气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保障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公路、水路运输的应急畅通;协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防止应急状况下燃气资源外流。

  县民政局 负责做好城镇供气事故受害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申请、分配管理救助资金和物资。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拨付并监管城镇供气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负责向供气企业追缴事故应急处置资金。

  县人社局 依法做好城镇供气事故因公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县卫计局 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城镇供气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工作,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医药物资充足。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保障燃气经营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应急状况下燃气资源外流,组织对特种设备及压力容器引发的城镇供气事故调查处置。

  县环保局 负责供气事故事发现场环境污染检测、监控。

  县总工会 指导、协调做好城镇供气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对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建议。

  县通信营运公司 保障城镇供气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县政府金融办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开展城镇供气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县委外宣办 负责城镇供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湖南中石油昆仑湘娄邵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 负责协调增加天然气配置计划,参与事故现场抢险工作。

  邵阳市燃气总公司新邵营业部 负责协调增加天然气配置计划,参与事故现场抢险工作。

  邵阳市蓝天气体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 负责协调增加液化石油气配置计划,参与事故现场抢险工作。

  新邵县大同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负责协调增加液化石油气配置计划,参与事故现场抢险工作。 

  2.3 专家组

  县城镇供气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参与、指导城镇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对城镇供气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城镇供气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城镇供气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由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由县城管局负责,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信息分析和信息汇总、报告、发布等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力、交通、通信和装备调配等工作。

    (2)处置救援组。由县城管局负责,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地供气企业,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3)秩序维护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县交警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划定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警戒标识,疏散人员,管制疏导交通,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县城管局负责,县安监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队伍参加对供气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供气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直相关部门参加,提供抢险抢修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城镇供气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和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监测预报

    县城管局及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城镇供气应急指挥系统的监测预警功能。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燃气销售企业建立和完善供气监测预警机制。发生供气事故,接到当地部门发布的预警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将监测信息逐级报送至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3.2 预警分级

  根据城镇供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3.2.1 Ⅳ级预警:

  可能造成五分之一以下燃气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左右的,或者可能发生一般城镇供气事故的。

  3.2.2 Ⅲ级预警:

  可能造成五分之二左右燃气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者可能发生较大城镇供气事故的。

  3.2.3 Ⅱ级预警:

  可能造成五分之三左右燃气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者可能发生重大城镇供气事故的。

  3.2.4 I级预警:

  可能造成五分之四以上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者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城镇供气事故的。

  3.3预警行动

    城镇供气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县城镇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对供气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4预警信息发布

    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做好城镇供气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城镇供气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Ⅳ级响应:

  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五分之一左右燃气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者其他一般城镇供气事故。

  4.1.2 Ⅲ级响应:

  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五分之二左右燃气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者其他较大城镇供气事故。

  4.1.3 Ⅱ级响应:

  造成10-29人死亡的,或造成五分之三左右燃气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者其他重大城镇供气事故。

      4.1.4 I级响应: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五分之四燃气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者其他特别重大城镇供气事故。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一般城镇供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县城镇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城镇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查,评估事态发展,研究确定应急工作方案,保障抢险抢修资源和调派应急队伍,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恢复城镇正常供气。县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跨企业的燃气资源调剂,做好应急支援准备。遇短时间难以恢复时,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应确保补充气源或临时救助措施稳定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活。

  4.2.2 Ⅲ级、Ⅱ级、I级响应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城镇供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县城镇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县供气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县城镇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事发后一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上级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上级应急响应,在上级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告及发布

  县城管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城市供气事故报告系统,包括:城镇供气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县城管局按照城镇供气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4.3.1信息报告

  供气事故发生(发现)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管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管局等单位应在一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城管局按规定程序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4.3.2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报告城镇供气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原因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城镇供气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城镇供气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城镇供气事故发生的新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城镇供气事故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发生原因等情况。

  总结报告:包括城镇供气事故鉴定结论、城镇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城镇供气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今后对城镇供气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4 响应结束

  当城镇供气事故危险因素消除,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后,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认无次生、衍生、偶发灾害发生时,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上级启动的应急响应按程序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城镇供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城镇正常供气,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县城镇供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 应急气源保障

  管输天然气气源由邵阳市燃气总公司负责,必要时动用调峰气库应急气源保障供应;液化石油气由城管局负责从县内或临县气站紧急调配保障供气。

  6.2 供气顺序保障

  供气保障及抢险抢修工作遵循“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尽可能提供经营性和工业用气。

  6.3 队伍保障

  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城市供气事故处置。

  6.4 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保障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城镇供气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6.5 技术保障

  城镇供气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安监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城镇供气事故时,县城镇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安监检测机构立即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城镇供气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城管局应加强对燃气的基本常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发生城市供气事故的应对处置方法等知识进行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培训。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综合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以上专项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城镇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城镇供气系统:指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即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罐装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

  城镇供气:指城镇燃气,即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商业用)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供气企业:指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即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抢修:指燃气设施发生危机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城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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