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6-07-25 11:24
来源: 更新时间: 2016-07-25 11:24

新政办发〔2016〕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白水洞风景名胜区)于2012年经国务院审定公布为第八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包括白水洞、白云岩、资江小三峡三个主要景区,赛双清公园、魏光焘墓、文仙观、太平山等景群,总面积125.41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核心景区总面积39.22平方公里,其他为二级、三级保护区。

  第三条 凡在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应当符合白水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为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域等,其所有人要按照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白水洞风景名胜区保护性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允许范围内的适当利用性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八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制定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九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依法依规报国务院备案。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依规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游览等活动均应严格遵守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规划,自觉服从管理。

  第十二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该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制度。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自觉保护区内景观、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 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墓葬、摩崖石刻、历史文化村、遗迹、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地貌等重要景观资源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采取建立档案、设立标志、限制游客流量等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各乡镇、村、林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的封山育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征占用林地等的保护管理以《新邵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73号)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辖区内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对各有关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当制定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卫生监管职责;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旅游开发公司、村委会应当按新邵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和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制定的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环境、恢复生态、森林防火的需要和白水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临时关闭、管制,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不允许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因科研教学和其他非盈利目的需要采集的,应经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审核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资源和土地。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破坏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水系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应当按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进行保护或者整修。

  第二十二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毁损溶洞资源、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为保持景观资源的完整性,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外150米内不得开矿、开山、采石)。

  (二)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损坏游览、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四)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

  (五)违反规划私设摊点、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六)捕杀或者伤害鸟类以及其他野生动物。

  (七)乱搭乱挂、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八)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防止过度开发。

  第二十四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的规划、建设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历史文化特质。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或景群,其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主题主题公园与白水洞风景名胜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其规划应当与白水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区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经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审核后,依法依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管理活动要严格遵守《新邵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5〕74号)有关规定。

  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域、林草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等环境和景物。施工结束后,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建设项目的验收必须有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参与,竣工资料须在6个月内报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除因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自身需要且符合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外,核心景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居民住宅。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区的村民建房及拆违控违根据《新邵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接受县文体广新和民族宗教局等有关部门和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统一规划。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签署意见,自县直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申办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明码标价、亮证经营、文明经营,严格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厕所,设置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设施,并定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二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的景区、景点应当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

  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定期对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游览者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当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加强景区内的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危及游览者安全的行为,维护良好的景区秩序。

  第三十四条 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当确定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线路,认真做好旅游旺季游览者的疏导工作,加强对导游和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入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必须服从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的管理,按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六条 白水洞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进入景区游览应当购买门票;在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景区的管理。

  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国家有关森林、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予以制止,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执行行政处罚的,由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按照委托权限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及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9月28日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新邵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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