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函〔2016〕152号
市房产局:
为更好对接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工作,根据我县实际,在申报棚改总户数、总面积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县城区域将原申报的两个项目进行变更。
沙湾棚户区改造项目原规模为改造居民户数600户,拆迁面积74480平方米,其中计划货币安置360户、实物安置240户,项目总投资31500万元。该项目变更为酿溪镇生态园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和703厂棚户区改造项目2个项目。其中酿溪镇生态园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模为改造棚户区居民229户,改造面积171亩,征收拆除房屋98栋20211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2628万元,属城中村改造;703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改造户数371户,拆迁面积5426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8872万元。
L5连接线镁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规模为改造居民户数226户,征拆面积44000平方米,其中计划货币安置178户、实物安置48户,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该项目范围内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属于城中村改造范畴,请求变更项目性质为L5连接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其他数据不变。
为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棚改专项贷款,加快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评审要求,特函请市房产局同意调整我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向省住建厅上报该调整方案,恳请省住建厅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具《关于调整新邵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计划有关情况的函》。
专此致函,请予支持。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