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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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新邵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的通知》(新党字〔2010〕21号)和《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字〔2010〕)22号)文件精神,设立新邵县民政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增加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筹措、分配和管理并监督使用,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及伤残抚恤,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统称“三属”)的抚恤和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资金的发放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全县双拥工作,负责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役士官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档案管理。
(四)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五)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和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变更的审核报批及备案管理工作;承办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划边界的勘界、边界争议的调处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依法对全县性社团、跨乡(镇)社团和委托代管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社团进行登记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按权限和程序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督;指导、监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七)拟定、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福利设施标准;承担县级和涉外、涉港澳台、涉侨福利机构的认定审批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八)负责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和殡葬改革。
(九)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革命老根据地的扶贫开发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统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各项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制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内务管理;负责文秘、会务、宣传报道、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综治、办公自动化、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政工股。
负责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考核、考评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评、晋升、评聘审核上报和模范先进人物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全局人事档案、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救灾救济股。
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筹措、分配和管理,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和生产自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优抚股。
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和伤残评定申报、褒扬革命烈士等工作;负责县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股。
指导实施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推行村(居)务公开;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负责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协调、指导、管理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推进社区建设;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协调边界纠纷调处工作,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年检工作,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登记注册但以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五)计划财务股。
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负责局机关财物财产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民政事业统计报表,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组长1名,股(室)长6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新邵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
(二)新邵县社会救助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和地方规章;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临时性生活救助的管理工作。
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据职责,设立办公室、城镇低保股、农村低保股、医疗救助股、供养股5个内设机构。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股(室)长5名。
(三)新邵县革命老根据地工作办公室
加强对革命老根据地的宣传,拟定革命老根据地的扶贫开发方案,负责对革命老根据地扶贫开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帮助老区人民脱贫致富。县革命老根据地工作办公室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
(四)新邵县婚姻登记中心。
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负责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和补发婚姻证;负责出具婚姻记录证明和撤销受胁迫婚姻;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县婚姻登记中心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五)新邵县双拥工作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组织实施县双拥工作有关的决定、决议,协调落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提出研究制定双拥工作政策、法规的建议,研究解决军政军民关系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组织协调做好全县的双拥宣传工作;协调指导各部门、各镇乡和驻军部队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督促检查双拥政策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县拥军慰问、拥军优属和军地联欢活动;妥善处理军民的来信来访,协助军地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军地、军民纠纷。县双拥工作办公室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设主任1名。
(六)新邵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
(七)新邵县殡葬管理所。
负责殡葬管理,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协助公安部门处理辖区内的无名尸体。县殡葬管理所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
(八)新邵县慈善会办公室。
组织指导开展捐赠和慈善宣传活动,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捐赠款物;负责慈善项目的申报,负责福利企业的管理;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管理工作。县慈善会办公室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设主任1名。
(九)新邵县救助管理站。
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负责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县救助管理站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站长1名。
(十)新邵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站。
负责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站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站长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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