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实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办法》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3-10-10 09:39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3-10-10 09:39

新政发〔2013〕1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邵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实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2日

新邵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
实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降低工程招标投标成本,确保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财政担保贷款及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且合同估算额在2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估算额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按湘建建〔2013〕19号文件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合同估算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实行公开招标;投资估算额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委托具备资格的咨询机构依据市场合理定价(含单价及与之相匹配的总价)编制好的投标报价,必须盖好公章和注册造价师专用章,具体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合格的招标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满足施工的技术资料(含设计施工图纸);
(二)具备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按市场价制定的合理定价(含单价及与之相匹配的总价);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方式;
(五)合同主要条款(含索赔方式);
(六)技术标编制要求;
(七)商务性承诺书格式;
(八)评标办法和标准等所有无保留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开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报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数额不受限制。当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招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招标人应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公开发售且不少于3天,直到投标人不少于规定要求。招标文件以最后一次修改的为准,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重复收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投标人按招标书要求结合自身实力,通过经济核算,慎重考虑是否报名参加投标,并无保留地承诺招标书条款的全部条约。
第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书条款有疑异的,应在开标前10日内提出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在开标前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书面通知其他的所有投标人。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于开标会前24小时内抽签产生。
第十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监管部门参与监督,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是现场监督和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文件、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书密封和送达等进行资格性和有效性检查和评价,否决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在资格性检查或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四)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五)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送达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格性规定的。
投标人在通过资格性检查并确认商务性承诺书合格后,方可进入技术标合格性评审。
第十二条 技术标合格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技术标,技术标内容为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技术标实行暗标的,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等作出详细要求,技术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格式和装订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技术标应当否决。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评议意见对技术标自主作出书面评价。获半数以上的评委评审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的技术标,否则为不合格的技术标。
技术标评审合格后方可入围参与公开抽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程序:
(一)按照入围合格投标人数额,向抽签机内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
(二)由每家投标人派一位代表,按投标保证金收据编号顺序,自抽一个号码,直到抽取完毕,并公布确认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三)另取一组相同号码,在监督机关的监督下再次放入抽签机内,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派一位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
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的第二、第三个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应当从公开抽取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故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定标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规定报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不合格投标人的名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抽取的中标人及候选人名单。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又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工程合理价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应当载入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必须规定投标人是否编制技术标,只有规定编制技术标的,评标时才进行技术标的评审;技术标一般为明标,招标文件要求实行暗标的应同时规定暗标的格式。
第十九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评标定标的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中标人应当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招标报名时,投标人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规定进行人员配备。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拟定该项目的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标准员简历表,并张贴本人照片、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书复印件,将原件交招标人审查。
招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时委托代理人到场即可。开标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任本项目的建造师必须到场,必要时,施工员、安全员也必须按要求到场。否则,认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作自动弃权处理。
开标时,投标单位必须提交招标公告规定的全部原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经济实力,已竣工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和合同履约情况,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凭有效证据和实地考察的依据,确定有效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通用工程项目,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至开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时不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预算书,只要求投标人在工程造价、质量标准、工期、安全生产、履约保证金等方面对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县招标办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投标人中标后的监管,凡投标书中拟定的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中标人不得变更(伤亡及因重病住院或调离除外);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相应取消该投标单位6个月的投标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并由第二名中标候选人递补。
第二十四条 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实施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人接触,不得收受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的钱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取消评委资格,并依法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其转让、分包无效,依法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三十条 县内其他工程项目(含交通、水利、国土、农业综合开发等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邵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实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办法(试行)》(新政发〔20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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