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09〕31号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登记号:XSDR-2009-01009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新邵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财建[200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给生猪调出大县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200头(含200头)以上,其中能繁母猪20头以上(含20头)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商品猪养殖场、良种猪生产场。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县级管理原则。奖励资金实行县财政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县财政、畜牧水产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县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奖励资金。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为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奖励政策;
(二)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六)参与项目的实施、监管和验收。
第七条 县畜牧水产局为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户的基础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建议;
(三)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五)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会同财政部门作出处理;
(六)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猪舍标准化改造:包括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取暖设施设备;粪污的无害化处理:包括净道污道改造,粪污存贮池、氧化池、沼气池、病死猪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防疫条件的改善:包括消毒室、消毒池等。对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规模户,依据《新邵县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考核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生猪繁育体系建设。大力推广生猪人工授精技术,扶持生猪人工授精供精站(点)建设;对良种公母猪的引种进行奖励,凡每户(场、小区)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良种母猪5头以上,公猪1头以上者,可获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年度总调种量核定,但最高补助标准母猪每头不超过100元,公猪每头不超过300元。农户凭调种审批单、购买种猪发票和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县财政局和畜牧水产局申报补助,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
(三)防疫服务费用。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病死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生产动态监测等。
(四)能繁母猪补贴费用。对于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未到位的农户按实际能繁母猪每头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九条 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养殖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常年存栏生猪200头(含200头)以上,其中能繁母猪20头以上(含20头),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殖户。
(二)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有健全的生产记录档案和免疫台账。
(三)引进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并有种猪合格证和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第十条 使用奖励资金进行猪舍标准化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规模化养殖户,扶持项目实施完后,必须达到以下达标准:
(一)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栏舍通风良好,供排水相对方便;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种猪与商品猪分开;消毒设施完善,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生产档案规范,饲养密度合理;
(二)引进种猪品种纯,系谱清楚,生产性能良好;
(三)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后应符合国家环保局发布实施的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畜牧水产局,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对所安排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设设计书,内容包括实施单位(户、场)、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规模、投资构成、实施期限、基本概算、监督管理等。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水产局备案。
第十二条 防疫服务费用按奖励资金总金额的10%提取,直接拨付到县畜牧水产局,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 2008年国家通过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项目资金已经给予专项扶持的,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县畜牧水产局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专户,县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该专户,由畜牧水产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到养殖户、小区。
第十五条 项目启动后,预拨40%的奖励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到位。在规定的项目实施期内,养殖户未能完成项目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只能按实际完成量拨付资金,节余部分转下年度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畜牧水产局联合对全县生猪养殖大户的动态监测,对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并根据监测情况,对生猪养殖大户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资金使用全程跟踪,包括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奖励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监察、审计部门要及时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管和审计。
第十八条 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或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专门资金使用档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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