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程黎
  • 更新时间: 2011-08-31 10:43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8-31 10:43

新政办发〔2011〕5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新邵县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字〔2010〕21号)和《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邵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字〔2010〕22号),设立新邵县卫生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局。
(四)将医药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预防接种的技术鉴定等职责交给有关中介组织。
(五)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七)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
(三)承担全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传染病、地方病和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一)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和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实施。
(十三)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十四)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全县卫生工作重要文件,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要保密、行政事务、新闻宣传、信息综合、综合治理、政务公开、后勤管理、公务接待、计划生育、信访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协调组织有关股室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及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团委、妇委会日常工作。
(二)政工股。
拟订局机关和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和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的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协调卫生人员下基层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计财股。
拟订全县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研究提出医疗服务价格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执行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组织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全县卫生财务、卫生信息统计和年报汇总的管理;负责对全县卫生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等监督管理。
(四)法规股。
负责对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与本部门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五)业务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和评价等工作;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个体开业和社会办医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拟订全县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重点医学科研攻关及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
拟订农村卫生工作的开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开展农村卫生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拟订全县社区卫生的发展规划、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社区卫生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应的意见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及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的改革;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许可中医人员和中医行业的中药人员执业资格,负责申报中医医疗机构许可证并实行监督管理;加强中医人才培养;负责全县中医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全县中医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
(六)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实施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组织调度开展救灾防病,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指导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
负责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拟订全县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开展妇幼卫生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拟订全县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县公立医疗机构落实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措施;制定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股(室)长6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为新邵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常设副科级办事行政机构,归口县卫生局管理。人员编制3名,设主任1名。
主要职责:贯彻国家和省、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县爱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爱国卫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卫生城市(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及文明卫生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调研及评估;负责城市(县城)卫生检查评比及迎检组织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团体的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爱国卫生工作(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及卫生效果评价;负责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指导,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城镇病媒生物防治(除“四害”)工作,制定除“四害”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病媒生物防治服务组织的管理;负责拟定农村改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二)职责分工事项。
1、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县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3、职业卫生监督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由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附则
本规定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新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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