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09〕28号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11-07-23 08:49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登记号:XSDR-2009-01007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全面改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落实。全县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实现“零增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3人以内,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坚决不突破市安委会规定的各项控制指标。
二、重点范围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级、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包括:
(一)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二)道路交通、水运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三)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五)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六)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七)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八)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三、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打击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之后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小矿山未按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关闭、整合到位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烟花爆竹生产“四超二改”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迟报、缓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严重威胁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重点对下列行为进行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未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的;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各镇乡、有关部门、各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各镇乡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主要开展以下宣传教育行动:
1、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下基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基层,安全文化下基层,安全科技下基层等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发展的理念。
2、积极开展“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努力促进广大职工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典型经验和作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和安全村(居)及示范企业建设,大力弘扬安全文化,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及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督促企业切实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术培训,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示范企业建设,调动企业加强业务技术培训的积极性。特别是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达到岗位安全业务素质方可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严格考试(考核)后,依法持证上岗。
四、行动步骤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贯穿各级、各部门(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要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和各自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中旬以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的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全面实施阶段(5月中旬—9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三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和各部门的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组织落实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汛期安全措施,有效防范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适时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和环境。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2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三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针对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开展督促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于11月底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组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综合督促检查。
五、职责分工
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各镇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县安委办负责全县“三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一)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组织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三项行动”。
(二)由县煤炭工业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电力局、县质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煤炭行业“三项行动”。
(三)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县公路局、县运管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等领域“三项行动”。
(四)由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旅游局、县海事处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水上交通领域“三项行动”。
(五)由县建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房产局、县规划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建筑施工行业“三项行动”。
(六)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煤炭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民爆器材生产经营领域“三项行动”。
(七)由县消防大队牵头,县教育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旅游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实施消防领域“三项行动”。
(八)由县工业经济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电力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水利水电行业“三项行动”。
(九)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防汛防洪、水库、河道方面“三项行动”。
(十)由县教育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县建设局、质监局参加,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等单位“三项行动”。
(十一)由县质监局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方面“三项行动”。
(十二)由县旅游局牵头,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旅游领域“三项行动”。
(十三)由县气象局牵头,负责组织防雷电、灾害预报等方面“三项行动”。
(十四)由县农机局负责组织农机行业“三项行动”。
(十五)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商务局、县药监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食品药品等方面“三项行动。”
(十六)由县电力局负责组织电力行业“三项行动”。
(十七)由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森林防火方面“三项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序推进。县政府成立“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岳平中副县长任组长,县安监局局长孙卫东、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刘学平任副组长,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孙卫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县“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确保“三项行动”的有序开展。
(二)抓好统筹协调,实现两个结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县安委会下发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开展“三项行动”的具体计划。要将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结合起来,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要将“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严格工作措施。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道路与水上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食品药品、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要切实加大汛期、“国庆节”、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掌握本地、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逐级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县安委办要定期公布全县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执法、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建立执法行动和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联系机制,对触犯刑律的安全生产行为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和完善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建立事故处理结果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肃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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