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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0年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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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夏季攻势”清单、考核细则的通知》(湘生环委发〔2020〕3号)的要求,在2019年对实际供水达到“千吨万人”规模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全面排查的基础上,2020年开展全面整治。为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有效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特制定此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实际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的水源地环境问题为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主要包括:
(一)2019年省厅批复实际供水达到“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市州组织排查上报的676个环境问题。
(二)2020年省厅补充划定和调整批复的实际供水达到“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市州组织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
(三)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对实际供水达到“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过程中新发现的环境问题。
二、进度安排
各市州、各县市区,4月底前制定整治方案;9月底前基本完成环境问题整治;12月底前,对整治任务重,整治难度大的问题进行重点攻坚,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三、整治内容
(一)制定方案
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治方案”要求,根据“实事求是、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整治方案,分期实施。方案中每个环境问题均需有明确的整治内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完成时限。各市州专家组需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具体整治措施符合国家整治标准。
(二)全面整治
1.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各地应参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保护区的边界、人群活动密集区和易见处,合理设置界标、警示牌或宣传牌。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灌木、乔木等自然植被进行生物隔离,必要时设置隔离网或隔离墙等物理屏障。
2.对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水源地无关的所有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的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对于划定前合法合规建设,暂时不具备拆除或者关闭条件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整改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3.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结合今后土地利用调整,逐步退出。现阶段应加强测土配方施肥,采取生态沟渠、生态缓冲带或湿地等措施,防治农(林)业面源对水源水质造成影响;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农膜及种植过程使用的塑料薄膜应做好收集,不得随意丢弃。
4.保护区内的村庄,应优先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标准的自建房,其产生的生产污水应因地制宜采用化粪池、氧化塘、湿地等措施进行处置或还田消纳,不得向环境排放;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集镇,其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收集后,通过集中式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不得污染饮用水体。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应全部收集外运。
5.跨越保护区水体或与水体并行的县级以上(含县级)道路、桥梁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建设和完善桥面雨水收集处置措施与事故处置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禁止或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制定行之有效的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突发事故对供水安全的影响。
6.其他问题的整治要求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等已有政策执行。
(三)验收销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整治、验收和销号工作。每个环境问题整治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现场验收,形成核查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符合销号标准的,报市州人民政府销号备案。各市州应组织市级专家组对各地销号备案问题逐一技术核查予以确认,不符合标准的应督促重新整治,不予备案。省级专家组按照10%水源地数量,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方式,对上报销号问题开展现场核实核查。
根据“2020年夏季攻势”时间安排,原则上9月底前纳入本次整治范围的所有环境问题均需完成整治并验收销号。整治任务重,整治难度大的问题,可在4月底前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批准,汇总报我厅备案后,延长至12月底完成。
具体整治验收标准及程序另行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多次专题研究部署,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将其纳入今年夏季攻势,统筹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对标国家要求,严格整治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整治范围,强化技术支撑,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对标对表国家相关整治规范要求,强化督查督办机制,及时调度辖区内整治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的加大督办力度,对疑难问题应组织研究,指导开展整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三)加强技术指导,开展现场帮扶推进。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省环科院,成立省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专家组(附件1),负责全省整治工作业务把关和帮扶指导,各市州应相应组织成立整治专家组,负责辖区内“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验收的技术审核和备案。
省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每轮10%比例水源地数量,适时组织对各市州整治工作开展两轮现场帮扶指导,督促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督办、约谈等措施;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五)及时报送信息,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各市州2020年5月-12月,每月20日前向省厅汇总报送《湖南省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销号确认表》(附件2)、《湖南省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的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纸质或扫描件(附件3);2020年12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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