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等四部门 《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意见(湘文市〔20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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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湘文市〔2015〕24号 根据国家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 这次互联上网服务行业(以下简称上网服务行业)政策调整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精神,既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也是行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认真履职,作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市场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二、完善准入政策,促进公平竞争 (一)取消总量限制,降低准入门槛 在全省范围内,凡是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设立条件和变更经营地址的申请,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审批。 (二)全面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我省将按《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保障方案,稳慎推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调整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流程 上网服务场所实行许可制度。按照先照后证管理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提醒申请人依法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消防部门对申请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的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应出具批准或不批准书面文件。 文化行政部门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十一条和《通知》中有关场所设立条件和程序,经实地检查审核合格后,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意见后发给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场所筹建后,持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部门申请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和信息网络安全合格批准文件,安装技术监管软件,经文化部门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后,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行政部门须在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许可,确保与属地综合执法机构信息畅通。 电信主管部门要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督促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用户从事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法定许可,并在安装服务中进行核实。申请互联网接入的上网服务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后,可以申请互联网接入服务,试运行(仅用于网络安装、测试,不得对外营业)期满,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后,申请互联网接入服务场所必须在对外营业之前向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提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进行核验。如未提交,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应及时停止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对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提供的无证照经营场所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四)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各级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对照省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134号)的规定,规范上网服务场所设立审批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各级相关行政部门不得强制性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性的产品和服务。凡违反规定违规审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文化、工商、公安、通信管理等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通知》精神,加大本地区上网服务场所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行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会商制度;认真落实上网服务场所经常性巡查检查和经常性执法办案工作,坚决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行为;依照相关职责抓好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经营;切实把我省上网服务场所管好管住。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鼓励上网服务场所发展连锁经营,促进行业的转型升级,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稳妥处理好新准入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特殊情况,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文化服务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新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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