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群众申请救助(办事指南)(酿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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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申请受灾人员救助办事指南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主要内容和救助标准

(一)灾害应急救助。灾害应急救助是指帮助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按需应急转移安置救助群众人数人均补助400元,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10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是指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救助标准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每人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对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放。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是指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5元发放,发放天数根据受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但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是指帮助唯一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或者帮助唯一住房因灾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自治区财政每年对因灾住房全损户户均补助标准为20000万元,对因灾损坏住房维修户均补助标准为2000元,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安排资金补助。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是指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饮水困难救助发放标准按照每人每天6元发放,补助天数、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根据饮水困难程度在5-30天、30-180元内掌握。受旱群众口粮困难救助以冬春救助为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救助天数根据旱灾造成应当收获的农产品损失的不同情况和基本生活困难的程度,在1-3个月的范围内掌握。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是指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以口粮救助为主。口粮救助对象共分三类:一类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倒塌、粮食作物绝收或严重减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及以上,下同),造成冬春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二类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损坏、农作物减收、因灾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为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家庭。口粮救助补助标准为:一类对象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发放3-6个月;二类对象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1-3个月;三类对象每人酌情救助口粮1-2个月。对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因灾家庭主要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等家庭,给予每户1-2床(件)棉被、棉衣补助。

二、明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办法

(一)发放资金的方式。从2016年起,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的存折(卡)中,不得再通过现金以及由乡(镇、街道)代领代发等方式拨付。

(二)发放资金的种类。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冬春生活救助资金,自然灾害应急期生活救助资金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但在灾害正在发生期间,需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助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受灾群众实际需要确定采取物资或现金方式发放,发放时救助对象在相关表册签字或按印确认,建立管理台账,报县级应急管理局存档备查。其他情况下,原则上一律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此外,冬春生活救助确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实物救助的,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救助物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三、明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程序

(一)确定救助对象。严格按照“户申报、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的程序办理,即由受灾人员本人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名,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属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实施应急生活救助的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救助方案并立即组织实施。

(二)接受社会监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资金发放前,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村小组名称、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组织发放到户。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资金发放明细表并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应急管理部门支出户,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金融机构发放。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由财政部门组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受灾群众账户。信息有误或需新办、补办存折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及时登记建档。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联系电话。要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救助需求,家庭情况,资金申报、安排、发放、使用、检查、考评、公示以及实施救助后的生活情况等。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要对救助资金的申报、安排、发放、使用、检查、考评、公示等档案材料定期汇总造册和复印存档。

四、明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的保障措施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事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县(市、区)应急、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基础数据和资料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市应急管理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对资金拨付、发放不及时、不规范,以及滞拨、截留、拖欠、冒领、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救灾生产
一级事项 灾害救助 二级事项 救助信息审定信息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公开主体 酿溪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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