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情形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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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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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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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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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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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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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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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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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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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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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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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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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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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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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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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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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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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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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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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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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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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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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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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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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366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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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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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366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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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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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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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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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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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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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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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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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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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情形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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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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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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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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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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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