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等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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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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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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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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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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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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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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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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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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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销售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建议:上述依据并入本条,均不再单列。
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2)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4)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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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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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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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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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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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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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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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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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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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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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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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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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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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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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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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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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366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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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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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366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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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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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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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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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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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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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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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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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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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等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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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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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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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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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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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