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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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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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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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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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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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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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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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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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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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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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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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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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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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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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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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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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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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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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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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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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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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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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或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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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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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366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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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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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9-366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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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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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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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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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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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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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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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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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督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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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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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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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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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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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