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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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新闻出版 行政处罚 裁量权 基准 通知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综合 第一节 《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节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警告或处1千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新闻报刊 第一节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 (十)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三、《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该记者站。 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 (九)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 (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图书、音像制品出版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侵权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据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的、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资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节《图书出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版单位年新版图书品种1%-2%编校质量不合格、且图书编校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可并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版单位年新版图书品种2%-3%编校质量不合格、或1种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版单位年新版图书品种3%-5%编校质量不合格、或2种以上(含2种)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 (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 (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互联网、电子出版物出版 第一节《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或 3次违法。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一年内3次以上违法。 处罚基准: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停止登载或者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或3次违法。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一年内3次以上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四、《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节《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印刷复制 第一节 《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节 《复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市场发行 第一节《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规定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属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属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属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属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属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经营额。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门批准文件的文号的,由县级以上文化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款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款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款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款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七章 著作权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原著作权法四十七条2010年修订):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侵权情节较轻,初次侵权,侵权范围较小,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 2.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下,或实施第(六)项、第(七)项侵权行为,侵权数量在10件以下; 3.经营侵权复制品50册(张、盒)以下,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侵权情节一般; 2.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上500份以下,或实施第(六)项、第(七)项侵权行为,侵权数量在10件以上100件以下; 3.经营侵权复制品50册(张、盒)以上250册(张、盒)以下,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侵权行为严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或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制作侵权复制件500份以上,或实施第(六)项、第(七)项侵权行为,侵权数量在100件以上; 3.经营侵权复制品250册(张、盒)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5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可并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但侵权情节较轻,侵权时间较短,侵权范围较小,传播范围有限,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下,或侵权货值5000元以下的,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接受执法机关处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有本条所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侵权情节一般,侵权时间较长或侵权行为多次发生,有较大的传播范围,造成明显损害后果, 制作侵权复制件100份以上500份以下,或侵权货值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有本条所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本条所列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权情节严重,制作侵权复制件500份以上,或侵权货值50000元以上的,或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有本条所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本条所列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较轻,无非法经营额发生,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内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侵权违法行为,侵权情节一般,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权情节严重,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5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或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但其侵权情节较轻,无非法经营额发生,没有造成明显影响,并能积极消除影响。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权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25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或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权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25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下,或造成其他特别重大影响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新闻出版版权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新邵县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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