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9-08-27 20:38
事项名称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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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5年4月24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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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检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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