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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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公布《新邵县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来源:新邵县 作者: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23-11-16 09:06

新燃安委〔20237

    各乡人民政府、燃安委成员单位、各燃气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邵县城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巩固提升“打非治违”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和警醒震慑作用,我们梳理了一批城燃气领域行政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加强宣传,持续深入推进城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城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新邵县城燃气领域行政执法案例    

           

                新邵县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31115

附件:

新邵县城燃气领域行政执法案例

为加强城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强化执法震慑,持续深入推进城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巩固提升“打非治违”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新邵县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梳理公布一批城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案

(一)基本案情:

2023215日中午我局接到邵阳市燃气公司新邵营业部工作人员举报,称新邵锦宏时代城29**单元**号住户肖**在新邵营业部已交纳管道燃气开户费用后,室内未安装燃气计量表具的情况下擅自开通燃气并投入使用,经我局燃气管理股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勘验和询问肖**本人,开通燃气的工作人员系某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员工刘**

(二)法律依据:

1、《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除灭火救援和燃气严重泄漏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的公共阀门。

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三)处理结果:

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案例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一)基本案情:

2023225日我局收到冷水江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的案件移交函,该函显示223日晚上,当事人周**(身份证号432502199009******)驾驶湘KLOW93厢式货车装载72瓶液化石油气(其中YSP-15型合格钢瓶70瓶,过期钢瓶2瓶,报废瓶1瓶和YSP-5型钢瓶2瓶,均为实瓶)回冷水江市销售,在冷水江市冷园居委会一组民房内和湘KLOW93厢式货车内被公安和住建部门执法人员查扣,当事人交代,该批次液化石油气为新邵县恒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所充装。并经本局执法人员询问新邵县恒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李**承认其公司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1、《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2、《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和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项的规定,对恒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454.00)

案例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423日我局燃气管理股执法人员对大新液化石油气销售网点进行“五一”节前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时发现唐**住房楼梯下存放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7个(重瓶),旁边住房内存放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5个(重瓶),存在安全隐患。并经本局执法人员询问大新慈溪网点安全员送气工唐**,唐**承认其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1、《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2、根据《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三)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主动到燃气股接受调查,且态度良好,积极配合。鉴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其本人家庭经济困难,2023年上半年因腰椎盘突出在新邵正大骨伤科医院手术治疗,无力承担壹万元的罚款金额,根据其特殊情况给于减免部分罚款金额,根据《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和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在唐**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及村委会困难证明前提下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案例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77日上午我局燃气管理股联合酿溪镇政工作人员到新邵县酿溪某土菜馆进行餐饮行业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土菜馆厨房内有115KG液化石油气连接至灶具正在使用,且厨房内同时使用环保油为燃料和瓶装液化石油气混合使用。厨房露天后院发现正在使用的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5瓶(重瓶),部分钢瓶在阳光下暴晒。且部分连接软管和灶具不符合安全用气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城责停(改)通字[20235070701号。该土菜馆经营者石**承认其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1、《城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2、《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和《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基准的规定,对土菜馆经营者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案例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一)基本案情:

20235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湾田未来之星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食堂日常检查燃气安全时发现,该单位员工食堂使用15KG液化石油气1罐,使用普通胶质软管呈老化状态,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城责停(改)通字[20235051501号。该培训学校法人陈**承认其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未来之星培训学校法人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五千元整(¥5000.00元)

案例六: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案

(一)基本案情:

2023524日上午我局燃气管理股联合酿溪镇政工作人员到官冲社区L5连接线某私房菜馆进行燃气专项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饭店厨房内有一根燃气波纹管从连接灶具的天然气管道沿墙壁走线穿墙至与厨房一门之隔的大厅灶具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城责停(改)通字[20235052401号。该私房菜馆法人曾**承认其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1、《城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2、《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4条的规定,对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案例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73日下午我局燃气管理股联合酿溪镇政工作人员到新邵县酿溪某酒楼进行餐饮行业燃气隐患排查时发现,该酒楼大厅拐角处发现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2瓶(空瓶),位于地下室厨房内发现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7瓶(重瓶)用燃气专用波纹管连接至厨房灶具使用。地下室厨房内部分灶具使用柴油作为燃料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同一场所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新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城责停(改)通字[20235070301号。该酒楼经营者李**承认其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1、《城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2、《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三)处理结果:根据《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和《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基准的规定,对酒楼经营者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案例八: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387日我局收到新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交办函、该函显示20237241901分许,当事人卿**(身份证号码:430525197208******,准驾车型B2)驾驶湘E8087L轻型仓栅式货车行径至沪昆高速东往西方向1279KM+815M处时,右后胎爆胎,车辆失控撞上中央护栏,导致车辆侧翻,车上76罐液化石油气(重瓶)洒落在超车道内。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道路中断通行1小时15分,涉案车辆,运输物品,涉嫌违法人员被隆回公安部门扣押。当事车辆驾驶员卿科文交代,该批次液化石油气为红日气站所充装。并经本局执法人员询问新邵县红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法人周**,周**承认其公司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1、《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处理结果:

1、根据《城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红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行政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026.00)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红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法人周**行政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案例九:非法运输、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3241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驾驶车牌号码湘EX5155的三轮箱式电动车到邵阳市某液化气站充装液化气。刘**在液化气站罐装了8罐液化气后,将这些液化气罐装到了自己驾驶的三轮箱式电动车上,准备将液化气运送至新邵县雀塘寺门前社区的家中进行存放。2023032411时许,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后赶至新邵县雀塘寺门前社区,现场查获了刘**所驾驶的三轮箱式电动车,查获罐装液化气8罐。在刘**及其家人居住的居民楼内,查获其非法储存在居民楼里的罐装液化气共计24(其中刘**居住的居民楼内储存有16罐液化气,停放在门面房的三轮箱式电动车内存放了8罐液化气)。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情况说明、线索移交函、现场照片、公安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新邵县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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