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陈家坊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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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坊镇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来源:陈家坊真 作者:杨大勇 更新时间: 2018-10-30 15:24

  为切实做好我镇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推进我镇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各村(社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必须稳定在95%以上。
  (二)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参保率达到100%,实现应保尽保。
  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陈家坊镇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三、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2019年度全镇镇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人。
  四、特殊情况参保
  (一)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县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允许城乡居民为即将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费参保。
  (二)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未能在我镇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除新生儿、当年新迁入人员等特殊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规定的时间外中途参保,所有人员不得中途退保。
  五、参保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要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要按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在户籍地以外统筹区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不以户为单位重复参保。
  六、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一)县民政部门资助政策
  1.对农村优抚对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一、二级残疾证)和重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人员的个人参保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并全额代缴。
  2.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一、二级残疾证)和重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的不足部分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并全额代缴。
  3.对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中的低保户、“三无”人员的个人参保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并全额代缴。
  4.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仅指夫妻男性60岁以上、女性49岁以上低收入特殊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
  5.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50%给予资助。
  (二)县财政部门资助政策
  1.对县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公安部门核定后,县财政局全额资助。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的资助。
  (三)县民政和县财政共同资助政策
  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四)其他资助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以上人员属性有重复的,享受就高不就低的个人缴费优惠政策。
  七、工作步骤
  2019年度全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9月至10月)
  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各项准备工作,召开全镇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会议,全面启动参保缴费工作。各村(社区)要在10月31日前召开由村(社区)干部及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动员会议,宣传解释政策,部署参保缴费工作,完成收缴业务工作操作培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的目的、意义及已取得的成效,利用城乡居民医保补助的典型事例对城乡居民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发动,正确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确保群众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各村(社区)要做到每参保缴费一户,就发放一份医保待遇权益告知书,切实保障参保居民合法权益。对在外务工的城乡居民,各村(社区)要通过有效方式与其取得联系,保证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参保费用。同时做好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工作,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参保缴费时,加强与征收部门协调,组织村组(社区)收集长期在外省务工、生活的两类人员基本信息,集中报经办机构办理跨省登记备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发动工作贯穿参保缴费工作的始终,在全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组织收缴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从11月1日起,各村(社区)正式启动收缴工作,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参保收缴工作。要组织以各村(社区)干部为主,驻村干部负责,以家庭(户)为单位按要求填写《新邵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收缴城乡居民个人应缴费用。收缴期间实行“周五”报告制,各村(社区)从11月1日起,每周星期五下午3时前向镇城乡居民医保站上报一次参保进度,直至收缴工作结束。在参保过程中,实行整户参保,开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收据上应注明参保城乡居民的户主及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姓名),并及时将资金上缴至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缴到规定的基金财政专户。填写登记表和收缴参保资金要同步进行,集中汇总,在登记过程中务必将城乡居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登记准确。对实施减免的城乡居民不再收取参保资金,但要区分类别、单独登记。
  (三)资金上缴阶段(2018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
  各村(社区)必须在12月31日前将全部收缴的资金存入规定的基金财政专户(以银行回单为准)。
  (四)资料录入阶段(2019年1月1日至1月11日)
  各村(社区)要安排专人认真核对参保缴费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填写和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录入准确率要力争达到100%,杜绝重复参保、重复录入。进一步规范医保精准扶贫人员的身份信息,统一分类录入身份属性。参保信息确认无误后再在参保电脑系统中登记、交费、入库。2018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且2019年续参保的,所使用的城乡居民医保卡可继续使用。2019年度整户新增参保居民制发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卡,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全部发放到参保对象手中。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实行村(社区)干部包组、党员组长包户的办法,层层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我镇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任务完成。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镇劳保站负责全镇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镇财政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取工作;镇民政办、扶贫办负责相关代缴对象的参保筹资上报工作。
  (三)完善机制,落实奖惩。镇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年度绩效文明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2018年12月15日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将予以通报表彰。工作经费由镇财政按参保人数3元/人标准落实到位;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没有完成镇定任务按1.5元/人标准执行,以录入的人数为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将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启动追责程序;对在筹资过程中违规操作、未征得城乡居民同意强行代扣垫资、虚报参保人数、不严格执行以家庭(户)为单位等参保规定,以及套取、截留、挪用参保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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