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财政局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新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作者:县财政局 更新时间: 2021-04-20 11:11

新邵县财政局文件

新财资〔2021〕53



关于印发《新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新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新邵县财政局

                     

                 202148

新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新邵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全县各类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下统称招租单位)占有使用的闲置国有资产公开招租行为,如房屋出租、设备出租、单位提供房屋的食堂商店对外发包、托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不得影响招租单位正常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对于教育、科研等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严格限定承租用途,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四条招租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对外出租。

第五条招租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取得县财政局的审核批复文件。

第六条招租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统一公开招租。存在下列情况,经批准后可采用协议出租方式,租金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

(一)首次经公开招租产生承租对象,承租对象稳定、按时缴纳租金且对国有资产装修投入较大的;

(二)原承租对象为学校、医院等涉及较多公众利益的公益性单位、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密切相关的服务性单位或国有企业等不涉及国有权益流失的;

(三)涉及保密、国家安全以及大面积房产整体出租等其他特殊事项的。

(四)单位同类国有资产出租,经评估价,年租金不超过两万元。

第七条招租单位国有资产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新邵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招租单位国有资产统一公开招租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 县直主管部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拍卖公司等部门共同参与。

县财政局、县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权限范围内招租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的日常工作,以及公开招租国有资产信息的统计、租金收入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中,国有资产确权在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应当经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同意。

拍卖公司负责提供公开招租平台服务,统一发布招租信息、组织公开竞价,公告公示招租结果等。

第九条招租单位负责所属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国有资产出租申请;

(二)与拍卖公司签订《国有资产公开招租信息披露委托书》;

(三)引导意向承租人踏勘拟出租国有资产;

(四)与承租方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协议,按租赁协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出租国有资产使用权和收取租金,依法缴纳税金,及时将纳税后的租金收入净额全额上缴财政;

(五)监督承租人对出租国有资产的装修和改造,加强出租国有资产用途和日常使用的管理。

第十条招租单位国有资产统一公开招租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是指招租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承租人时,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竞得的租赁行为。意向承租人只有一个的,承租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

首次公开招租失败的,招租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主动作为,避免资产的闲置浪费。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可在不低于评估价90%的范围内,组织再次招租。对于连续两次降价后公开招租失败的,各单位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寻找承租方,由此产生的意向承租价格不低于前期挂牌价格时,可以直接成交;低于前期挂牌价格时,以意向承租价格为底价再次到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招租。

国有资产出租申请经批准后,因故无法执行的,招租单位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国有资产租金中介机构评估制度。招租单位申请出租国有资产时,报审核批准后,自行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申请出租的国有资产租金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确定出租底价的参考依据,评估费用由财政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招租单位公开招租国有资产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国有资产租期超过3年的,每满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

第十三条招租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应根据《新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操作指南》(见附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招租单位对拟公开招租国有资产的地点、面积、出租期限、拟出租价格、承租条件等事项,必须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于公开招租前在单位内部公示五天。

第十五条招租单位可以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对承租方确有特殊需要的,需经出租审核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出租合同或协议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按规定程序和审核权限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可按规定程序行使优先承租权。

第十七条对符合国有资产公开招租规定未进行公开招租或公开招租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责成责任单位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由县财政局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县事业单位、县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土地及大型设备等出租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新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公开招租操作指南

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公开招租流程,根据《新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公开招租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招租申报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招租单位)招租国有资产,由招租单位集体研究后(确权在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的,需经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同意),以正式公文形式报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县财政局终审。县财政局通过后,下发审核批复文件。

二、委托评估

    招租单位凭审核批复文件,与评估公司签订评估协议,由评估公司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

三、委托招租

国有资产招租事项获准后,招租单位凭审核批复文件,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协议(用《国有资产公开招租信息披露委托书》代替),委托拍卖公司向社会公开招租。招租单位应向拍卖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公开招租信息披露委托书》(见附件二);

(二)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文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招租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权属证明;

(五)《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招租国有资产内有承租方的,招租单位须提供《招租国有资产现有承租方承诺函》

(七)拟签订合同文本,合同中需将约定事项填写完整。

(八)转让标的涉及优先权的,提供其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合同。

四、信息发布

(一)招租单位向拍卖公司提交的拟发布公告的有关内容以《国有资产公开招租信息披露委托书》为准:

(二)招租公告统一在县财政局网站、拍卖公司信息平台上发布,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五、征集意向承租人

(一)招租公告期间,招租单位、拍卖公司根据意向承租人的请求,可以组织意向承租人对招租国有资产进行实地踏勘。

(二)意向承租人应在招租公告期内到拍卖公司报名,由拍卖公司对征集的意向承租人进行登记管理。

六、组织竞价

(一)竞价由拍卖公司组织,意向承租人领取《拍卖竞价须知》和《拍卖竞价通知单》,办理竞价登记手续。

(二)意向承租人依据《拍卖竞价须知》规定的竞价时间、地点,参加拍卖竞价。

(三)确定承租人。经拍卖公开竞价,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租金高于底价且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人为承租人。

(四)竞价结束后,由拍卖公司在县财政局网站、拍卖公司信息平台及时公告公示招租结果。

(五)承租人确定后,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作为租金的一部分转为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七、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协议》

招租单位和承租人原则上应在竞价结束后一个周内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协议》,并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国有资产出租信息、上传《国有资产租赁协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八、交易流程

租赁协议签订生效后,首期租金由拍卖公司交付招租单位。招租单位按规定缴纳税款后,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将出租净收入依法上缴财政。

具体流程为:确定承租方→拍卖公司出具《国有资产租赁承租付款通知书》→承租方缴纳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到拍卖公司账户→拍卖公司出具《承租资格确认通知书》→招租单位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并交付国有资产→拍卖公司确认合同签署完成→拍卖公司支付租金给招租单位→招租单位给承租方开具发票→招租单位缴纳税款→招租单位上缴出租净收入。


附件二   

              国有资产公开招租信息披露委托书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行政□事业□其他:

联系电话

交易标的名称

标的类型

□商铺□办公用房□住宅□其他:

标的所在地址及所在层数

产权情况

□产权证□土地证

□无产权(房产合法来源文件)

房产结构

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原租赁价格(/)

出租底价(/)

拟交易方式(首次公开招租填写)

□公开拍卖(有保留价)□公开拍卖(无保留价)□其他:

拟交易方式(再次公开招租填写)

□公开拍卖(有保留价)□公开拍卖(无保留价)□挂牌竞价

□其他:

标的起租日

年 月 日

标的租赁期限

日至    

租金支付方式

□季付□半年付□年付□其他:

租金递增幅度

□无递增□递增幅度:

履约保证金(元)

免租期

业态要求

竞租人的资格条件

原租赁合同中是否注明原承租人租期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

□是□否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

评估基准日

资产评估值(元/年)

委托单位意见

根据《新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委托              你公司进行拍卖。双方协商拍卖佣金按拍卖成交额的    %支付。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接受单位意见

接受单位:(盖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共新邵县委、新邵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新邵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承办;如您对本网站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hnxinshao@sina.com 电话:0739-3600402
Copyright 2021 XinShao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湘ICP备2020018426号-1 网站标识码:4305220007
湘公安网安备:43052202000102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