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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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作者:县财政局 更新时间: 2021-04-20 15:16

县  财  政  局  文  件

新财资〔202154


新邵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新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邵县财政局

                  

  202148

新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

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新邵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资产的配置

第三条 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配置标准。资产配置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县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五条 配置条件。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机构新设立或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

(三)现有资产达到处置条件需要新配备资产;

(四)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第六条 配置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新邵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取得新增资产配置的预算批复

第七条 配置实施。已取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实施资产配置,一般程序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批→资产购置→资产入库→录入系统→打印条码并粘贴。(申报表见附件1

如果是以旧换新,则需先将旧资产办理报废手续;如果是新增,则要符合第五条前两款条件,提供县编制办文件。

第八条 临时机构资产配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或设立的临时机构等需进行资产配置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购买;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和临时机构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借用。

第九条 实行资产配置验视制度。单位完成采购或建造完工后,要及时验收,验收后资产管理员填写《资产入库出库单》(见附件2),并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湖南省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从系统中打出条码,粘贴在资产上或粘贴簿上,并拍照上传到资产管理群中验视或财政局资产管理股人员现场查看。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一节概 述

第十条 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处置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经过科学论证,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十三处置程序。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批→资产处置实施→上缴收入。

第二节 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 单位申报。单位申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符合处置条件的待处置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文件(见附件3),并附相关情况说明以及下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处置清单(附件4);

(二)资产的有效价值凭证。如项目竣工决算副本、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财务明细分类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的产权证明。如机动车所有权证、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属于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资料;

(五)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无偿划转。属于无偿划转的,还需要提供:

1、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批文以及资产清查报告等;

2、跨部门、跨级次的,需提供接收方同类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等。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属于对外捐赠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要求,还需提供受捐方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意向性协议)。

第十八条 有偿转让。属于有偿转让的,还需提供相关政策依据以及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技术报告)。

第十九条 房地产征收拆迁。属于房地产征收拆迁的,还需要提供:

1、征收拆迁文件(公告);

2、拆迁补偿框架协议;

3、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技术报告)。

征收补偿应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建(构)筑物的,土地为划拨地的,依法按照原批准用途按划拨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因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情形,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报废。属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或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还需提供相关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如房屋拆除应提供危房鉴定报告、车辆报废应提供机动车辆检测报告、电梯报废应提供安全检测意见等。暂未规定的,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第二十一条 报损。属于资产报损的,还需提供资料:

(一)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和赔偿情况;

(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股权转让。属于股权转让的,还需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包括股权来源的合法合规说明)。同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持股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就转让股权的可靠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参与审计和评估的中介机构要对审计、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上述承诺是财政部门审批股权转让事项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按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节 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核重点。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报告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为:

(一)处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如申报单位提供的各种证明和资料是否要件齐备、真实有效,有无填写错误或者缺项;权属来源是否清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是否真实、完整等;

(二)处置事项的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如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是否有政策依据;逻辑上是否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勤俭节约”、“公平、公开、公正”、“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等处置原则;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及内容是否规范、合理等。

第二十五条 向财政局申请。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资产处置正式申请文件(见附件5),并附经主管部门审核的上述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处置公告。下达处置批复文件前,县直单位应当在单位公示栏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状况、处置依据、处置原因、处置方式等情况。公示时间从正式公布之日起5天。

涉密资产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处置事项,可不进行公示。

第四节 财政审批

第二十七条 书面审查。县财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处置资料的完整性、处置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处置行为是否必要且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处置资产的权属关系是否清晰、账务是否明确等。

第二十八条 现场察看。县财政局要对处置事项进行现场察看,也可视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下达批复。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县财政局下达处置批复文件,申报单位按处置批复文件组织实施。县财政局的处置批复文件主送县主管部门,抄送申报单位。

第五节 资产处置实施及收入上缴

第三十条 依法处置。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不适合拍卖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等法定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按《新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招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自行处置。报废资产的,对批量少、价值低或不便于集中拍卖或处置的资产(含正常待报废),可由本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

无偿转让或对外捐赠资产的,交接双方应签订移交资产协议书,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调整账目、变更信息。处置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凭处置批复书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湖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电子台账。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收入全额上缴。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因处置国有资产发生的评估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成本费用,由财政局统一支付,不得在处置收入中坐支或直接抵扣处置收入。

第三十五条 批复的运用。县财政局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资产配置、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资产配置、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配置预算,并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处置资产的;

(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三)账实严重不符的;

(四)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县事业单位,以及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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