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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作者:大新镇 更新时间: 2024-03-04 11:44

湘财库〔2023〕25号

省直各部门、各商业银行省分行: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位资金管理推进全口径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1〕116号)的规定,单位资金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与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一并实行统编、统管、统筹。为持续深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单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单位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湘财预〔2021〕116号文件规定,科学完整准确编制单位资金收支预算。年度结束,省财政厅根据银行推送的账户信息,核定12月31日省直各部门实有资金账户余额,省直各部门根据核定的余额,区分资金性质进行清理,清理后的单位资金余额作为部门结转单位资金,随同其他结转结余一并编入部门预算。

二、强化单位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一)进一步强化单位资金标识和指标挂接

单位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根据每日实有资金账户的收支流水,对每一笔收入进行标记,区分单位收入、往来款项和超收收入(已列部门预算部分);同时将确认为单位收入的资金与年初部门预算对应的指标进行挂接;超收收入只能与经批准后追加的指标挂接。系统将对未确认和未挂接的收入进行持续性提示。

(二)进一步规范单位资金支付管理

根据单位性质和特点,资金支付分两类执行:

1、行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是行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单位资金支付需严格参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控制预算执行。即单位资金支付时,单位先提交资金支付申请,经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校验审核后生成电子支付指令,通过单位发送至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根据支付指令拨付资金。支付资金后,开户银行向单位和财政部门发送支付凭证回单,单位进行单位会计核算。

二是从2024年1月1日起,单位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将嵌入自动校验规则,对单位资金支付进行事中校验,校验不通过的自动退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支付申请撤销或修改后再次报送。再次报送的支付申请发送至财政部门后,一体化系统自动进行校验,校验仍未通过的,由财政部门人工审核。

三是单位资金支付实行预算指标和账户余额双控管理,以单位资金账户余额(除往来资金等不作为单位资金管理的款项外)为上限,严格按照预算指标规定的项目、科目等要素执行,不得透支。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再允许手动核销指标。

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一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单位资金支付,按照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维持现行模式,由财务人员到开户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并鼓励参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控制预算执行。

二是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单位会计账记录的支出信息、单位资金账户余额变化和预算指标进行三方比对,动态记录和反映单位资金支付情况,发现违规问题及时预警,切实防范资金支付风险。

三是支付资金后,单位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银行推送的支出流水,将属于编入单位资金收入预算形成的支出,逐笔核销指标;将属于往来款项形成的支出,逐笔做好标识。

(三)进一步加快单位资金执行进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单位资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调剂,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要做好单位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基本支出均衡支付,项目支出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和实施进度支付,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率。确因工作计划调整或项目取消等原因,预计不能形成支出的,尽快按程序报批调整。

(四)进一步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目前,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收支余信息均已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审批和动态管理。单位按程序办理完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后,需及时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备案,同时根据新的账户信息授权开户银行按日向一体化系统发送收支余信息。开户银行需及时办理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业务,并按日向一体化系统推送各类账户收支余信息。在单位资金拨付时,开户银行应严格执行行政、参公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单位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办理的规定。

三、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一)加大单位资金执行进度考核约束。省财政厅将按月通报省直各部门单位资金执行进度,相应情况纳入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对全年执行进度偏慢、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考核排名靠后的部门相应扣减部门预算。

(二)加大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的考核约束。省财政厅将及时通报行政、参公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进度,并对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进行点名通报。同时,将单位资金的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情况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工作评价。

(三)加大对开户银行的考核约束。对于不配合推送收支余和办理单位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开户银行,将在年度代理银行考核和相关财政业务代理资格招标中予以扣分或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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