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巨口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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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说明
来源:巨口铺镇 作者:巨口铺镇 更新时间: 2020-02-21 15:52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
   三、参保缴费时间
   (一)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0年度参保缴费、信息录入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以户为单位的可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未以户为单位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地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本年度医保待遇。
   (三)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扶贫部门认定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保的)未能在我乡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除新生儿、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外,其他人员不得在规定的时间外中途参保,所有人员不得中途退保。
   四、参保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要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要按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在户籍地以外统筹区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不以户为单位重复参保。
   五、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一)县民政部门资助政策
   1.对农村优抚对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一、二级残疾证)和重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人员的个人参保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并全额代缴。
   2.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一、二级残疾证)和重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的不足部分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并全额代缴。
   3.对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中的低保户、“三无”人员的个人参保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并全额代缴。
   4.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仅指夫妻男性60岁以上、女性49岁以上低收入特殊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
   5.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50%给予资助。
   (二)县财政部门资助政策
   1.对县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部分由县公安部门核定后,县财政局全额资助。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的资助。
   (三)县民政和乡财政共同资助政策
   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四)其他资助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乡乡、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以上人员属性有重复的,享受就高不就低的个人缴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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