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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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办事指南一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8-03-01 11:34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

依据

处罚

依据

处罚

执罚

机关

适用

对象

种类

罚则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含①超经营范围经营;②持无效营运证经营;③不按批准的线路停靠,从事班线营运;④擅自新增班线; ⑤超班线经营期限营运)

《条例》

第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条

《条例》

第六十四条

 

X

责令停止经营

违章发现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

道路

运输

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10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不符合规定条件(①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②年龄超过 60 周年;③客车驾驶员 3 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④未经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第九条

第二十三条

《条例》

第六十五条

X

责令改正①立即停车②立即停止执业③补办执业手续

违章发现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

营运车

辆(不含危货车)驾驶者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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