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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县交通运输局 更新时间: 2023-05-29 11:30

农村公路监督工作流程


一、监督工作程序

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见图1。





















         图1 农村公路监督工作流程

对于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和竣(交)工阶段,每个阶段的工作程序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施工准备阶段:受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和试验室登记备案。

工程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及反馈。

竣(交)工阶段: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二、施工准备阶段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一)受理质量安全监督

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程序见图2)。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提交质量安全监督资料(附件1)。

2.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递交的质量安全监督资料后,对照《质量安全监督资料清单表》(附件2)进行符合性审查和强制性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 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出具《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登记受理通知书》(附件3);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指出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后重新提交监督申请,并报告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符合性审查主要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强制性审查主要审核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如人员资格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单位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3.《质量安全监督受理通知书》发出后,监督机构根据该项目申请资料和设计图纸,制定相应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书》(附件5)。在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前,监督机构应现场检查项目参建单位人员履约、施工单位项目部建设、各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总体开工报告等的审批工作,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监督机构应分别就《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书》具体内容和交底前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会议向各参建单位进行详细解读和反馈,形成《质量安全监督交底会议纪要》(附录)并及时归档。

交底人为监督机构项目监督负责人和监督工程师,被交底人为建设单位负责人、相关人员和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2 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受监流程示意图


(二)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


在工程正式动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组建工地试验室,经建设单位初审合格后到项目监督机构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完成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备案程序(见图3):

1.工地试验室必须经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合法授权设立。

2.建设单位应对工地试验室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6),报送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3.监督机构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检查工地试验室。对通过备案审查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附件7)。对需要整改的出具核查整改意见,待问题整改闭合后出具备案通知。
















3 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流程示意图



三、工程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一)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督查,程序见图4。

1.综合督查: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抽查。

2.专项督查:为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调查质量安全举报采取的针对性检查。专项检查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安排,一般包括路基工程专项督查、路面工程专项督查、桥梁工程专项督查、原材料专项督查等。

3.巡视督查: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及施工安全等进行的随机检查。巡视督查应针对薄弱环节,着重于施工现场。

4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示意图(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监督检查结果及反馈处理

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机构应召开讲评会反馈检查结果,并下发检查意见或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1.对一般质量安全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可由监督工程师当面责令现场立即整改或现场签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附件8、9),限期整改。

2.对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由监督机构下发《项目质量安全检查意见通知(或通报)》(附件10),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对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不合格工程,由监督机构下发《停(返)工通知书》(附件11),责令停工(应符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限期返修或整改,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4.对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建立信用台账,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

建设单位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按要求向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除有关单位整改情况说明外,还应附证明材料、检测报告和影像记录,确保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内容、程序闭合。施工单位提交的整改证明材料需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核实认可,监理单位提交的证明整改材料需建设单位核实认可。

对监督机构下发的《停(返)工通知书》中反馈的问题,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需向监督机构提交复工申请报告,并附具体证明材料和整改影像资料。监督机构应核实复工申请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要时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具备复工条件的,下发《复工通知书》(附件12)。

四、竣(交)工阶段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一)质量检测

1.竣(交)工质量检测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

2.竣(交)工质量检测工作一般按施工合同段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应依据分部工程的施工完成节点分步进行。

3.施工合同段具备竣(交)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编制《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其内容包项目概况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等),连同审核后的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工程质量评定或评估报告及工程质量核验申请一并提交监督机构(附件13)。

4.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按合同段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交)工质量核验意见》(附件14)。对检测结果不满足竣(交)工验收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工程竣(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二)质量鉴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时,监督机构向竣(交)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附件15)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16)。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竣(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内业资料是否完善、鉴定结论等情况。

实施质量鉴定时,应按照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评定。其中,外观缺陷和内业资料扣分都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扣除。具体见下列公式: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

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                            ×100

                           Σ权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缺陷扣分-资料扣分

                  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

单位工程得分=

                    Σ权值

                          Σ[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                             

Σ单位工程投资额

                             Σ[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                         

                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单位工程、合同段投资额原则上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无法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各合同段均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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