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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9-11-08 09:51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有序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厅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推进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道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市场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

厅直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切实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利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信用信息目录是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结合业务工作情况,确认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和指标项,明确各类信息的报送方式、渠道、频率和流程。相关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同步更新目录。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按照类型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信用评价及应用信息。

第七条 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经营资质信息;

(四)业绩信息。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个人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执业资格信息;

(四)业绩信息。

第八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

(一)表彰奖励等荣誉信息;

(二)列入红名单的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

(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不良记录;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通报批评信息;

(四)违法犯罪信息。                               

第十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水运建设和运输市场从业行为状况作出的评价结果。

信用应用信息是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信息形成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 建设完善好全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共享,提供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服务。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基本信息按以下方式归集:

(一)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自行登录相应信用信息系统填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核对;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相关业务系统共享;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从业单位录入,并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表彰奖励文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对;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对从业主体出具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文件的部门或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并核对;

(四)信用评价信息由相关评价主体单位按照国家或我省信用评价政策及规定逐级分别录入。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建设和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并按要求向有关信用平台推送。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提出申请。相关单位负责核实具体内容,确有错误的,及时进行更正。

 

第四章  信息公开共享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按照密级、用途,以及每条信息项各自对应的公开类别、查询和使用权限,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公开、对当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公开、对政府其他部门公开、向社会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者和使用者都应当遵循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密的信用信息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通过信用信息系统,为交通运输市场行业管理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功能,满足分析、统计等需求;实现行业内部各部门间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交互共享;并按照要求将信用信息交换到部省相关信用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建成省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系统与行政审批和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对接共享,支持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环节进行信用查询,并及时将信用信息共享到部省相关信用共享平台。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服务和分类监管机制。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实行优先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或者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主体在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实行行业内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与政府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合作,逐步建立完善跨部门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作为责任人,对产生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核查,加强对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及应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和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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