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8-12-08 09:44
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新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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