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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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8-12-08 09:44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实施主体

新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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