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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教育局 作者: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新教字[2015]16号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武陵山片区农村基层教育卫生人才发展提供重点支持的若干意见》(湘发〔2013〕3号)及新邵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农村基层教卫人才津贴发放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
(一)发放范围。学校所在地理位置符合湘发〔2013〕3号文件规定且被湖南省列入拨款范围的学校。
(二)发放对象。
1、在编在岗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并在符合人才津贴发放范围内学校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2、在符合人才津贴发放范围内学校工作的特岗教师。
3、自然年度内工资关系不在人才津贴发放范围内学校,但中途交流到人才津贴发放范围内学校工作,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教师自交流到新岗位学校的月份开始发放人才津贴。
4、自然年度内工资关系在人才津贴发放范围内学校,但因调动、借调或其他原因,中途离开人才津贴发放范围内学校的教师次月起停止发放人才津贴。
二、学校分类和补助标准
1、学校分类。县直各教育单位和各镇乡中心校根据自身学校具体情况,对所属学校进行初步分类,上报到县教育局。局党委根据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各单位上报情况,研究确定各学校具体类别,将所属学校分为一、二、三类。
2、补助标准。一、二、三类学校补助标准分别为300元/月、500元/月、700元/月。
三、发放程序
1、各学校根据政策规定核定发放对象,按月造好享受人员名册,在学校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初审后,再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发放前,在学校公示7个工作日。
2、县教育局根据审核后的名册,统一将资金计划报送至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县教育局计审股,计审股发放到县直各教育单位和各镇乡中心校,再由县直各教育单位和各镇乡中心校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按月足额发放到各学校享受人才津贴的教师存折中。
四、资金来源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武陵山片区农村基层教育卫生人才发展提供重点支持的若干意见》(湘发〔2013〕3号)文件精神,我县农村基层教师人才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补助60%,县财政配套40%。
五、其他事项
1、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作为我县教师的一项激励政策,县直各教育单位和各镇乡中心校、各学校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要求,实事求是,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2、县直各教育单位和各镇乡中心校要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的人员情况,拟定详细教职工花名册,报县教育局政工股审查备案,以此作为落实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的依据。
3、到龄退休的教师,从实际执行退休工作之月起停发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在职死亡人员,从死亡下月起停发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不在岗人员不享受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
4、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请假期间享受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法定节假日外请假超过一个月的,请假期间不享受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
5、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新邵县教育局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