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9-10-08 09:5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50号)、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5年第1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34条 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四、《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发 〔2015〕83号)“
五、国家林业局已将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1号)。我厅决定上述审批工作暂由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代自治区林业厅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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