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林业局 作者:县林业局 更新时间:
2020-05-29 17:15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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