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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
来源:县林业局 作者:县林业局 更新时间: 2020-10-23 09:5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林业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咨询方式 0731-82213013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09-D11窗口
权责清单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


受理条件
法定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填报须知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原件 3份 现场提交 纸质 查看详情 申请人自备 空白模板示范文本 查看详情
项目批准文件 复印件 1份 现场提交 纸质 查看详情 申请人自备 查看详情
国土部门出具的二调或最新草原权属地籍证明 复印件 1份 现场提交 纸质 查看详情 申请人自备 查看详情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 复印件 1份 现场提交 纸质 查看详情 申请人自备 查看详情
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复印件 1份 现场提交 纸质 查看详情 申请人自备 查看详情
办理流程
暂无流程图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此项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结果样本
暂无 样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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