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施行)3《湖南省林业条例》(1985年9月8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月1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4、《湖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1月3日湘林政[2005]16号)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许可数量 | 有限制,限制数量:木竹经营许可证全县控制在85份以内;木竹加工许可证全县控制在40份以内。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一)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三) 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 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五)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木材检尺员及从业人员; (六) 符合环保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许可程序 |
一、审查 (一)县林业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进行审查。 (二)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根据《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三)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审查,新邵县林业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新邵县林业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新邵县林业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 新邵县林业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新邵县林业局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发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新邵县林业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0日内作出准予核发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核发的决定。 (三)新邵县林业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核发的决定。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新邵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
窗口地点 | 新邵县林业局 |
交通到达线路 | 坐6路公交车 |
工作时间 | 每年的3-5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9-3604317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谭胜华 13873926166 |
单位网址 | http://www.xinshao.gov.cn/c39/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