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新邵县雀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成,职务:党委书记。
因被处罚单位新邵县雀塘镇人民政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本局2025年2月12日依法立案,2025年2月22日对其告知申请申辩和听证等相关权利,被处罚单位新邵县雀塘镇人民政府放弃了申辩和听证相关权利。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查明:2025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聘请新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对现场调查、取证、核实,你单位于2020年3月份在新邵县雀塘镇雀塘社区园艺场地段违法占用林地修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占用林地面积1770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陈*国、罗*桂的询问笔录,证实在新邵县雀塘镇雀塘社区地段修建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新邵县雀塘镇人民政府所为;
证据二:现场指认照片和现场勘验图,证实新邵县雀塘镇人民政府占用林地的地点位置;
证据三:新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结论,对新邵县雀塘镇人民政府占用林地面积、林地类别和现状证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 号)收费标准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
综上,本机关认为,新邵县雀塘镇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依法办理使用林业用地审批手续,在新邵县雀塘镇雀塘社区园艺场地段占用林地修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1.1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罚款:1770平方米×55.5×1.1倍=108058.5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大坪支行(户名全称:新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