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林罚决字〔2025〕第016号
  • 来源:县林业局
  • 作者:县林业局
  • 更新时间: 2025-09-09 08:06
来源:县林业局 更新时间: 2025-09-09 08:06


被处罚人姓名 :谭***,性别:男,出生日期:1968年7月***日,身份证号码:4305221968******,工作单位:无,现住址:新邵县龙溪铺镇上源村***,联系电话:182*********。

因被处罚人谭***非法毁坏林地一案,本局202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2025年8月28日对其告知申请申辩和听证等相关权利,被处罚人谭***放弃了申辩和听证相关权利。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查明:你在新邵县龙溪铺镇上源村七组枫树坳地段非法毁坏林地案的情况,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林业技术人员、湖南新邵筱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和龙溪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等对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该地段是谭***堆土所为,未办理用地手续,系非法毁坏林地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毁坏林地1.18亩(784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林地,森林类别为其他林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谭***的询问笔录、证人谭***的询问笔录,证实新邵县龙溪铺镇上源村七组枫树坳地段,边坡堆土是谭***所为;

证据二:现场指认照片和现场勘验图,证实谭***非法毁坏林地的地点位置;

证据三:新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结论,对谭***毁坏林地面积、林地类别和现状证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谭***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毁坏林地案。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依据湖南省林业局印发湘林法〔2025〕4号文件《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依据湖南省林业局印发湘林法〔2025〕4号文件《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二)分则第三部分毁坏林木、林地案件,第4条具体情形为: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20%以下的,绿心地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处罚标准裁量阶次为:一般,具体处罚标准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参照湖南省林业局文件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二款第一项: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和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依法办理使用林业用地审批手续,在新邵县龙溪铺镇上源村七组枫树坳地段堆土造成林地毁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湖南省林业局文件(湘林法〔2025〕4 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按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5倍进行处罚,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每平方米10元,处罚款1.18亩(784平方米)×10元×0.5倍=3920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大坪支行(户名全称:新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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