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新邵迎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4305220538**,法定代表人:刘**,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新邵县迎光乡**,联系电话:136******
因被处罚单位新邵迎光**有限公司非法毁坏林地一案,本局2025年8月25日依法立案,2025年8月28日对其告知申请申辩和听证等相关权利,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申辩和听证相关权利。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查明: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调查、取证、核实,新邵迎光**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在新邵县迎光乡**地段,非法取土造成林地毁坏面积5.86亩(3906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法定代表人刘**的询问笔录、证人刘义生的询问笔录,证实新邵县迎光乡**地段,非法取土毁坏林地是新邵迎光**有限公司所为;
证据二:现场指认照片和现场勘验图,证实新邵迎光**有限公司非法毁坏林地的地点位置;
证据三:新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结论,对新邵迎光**有限公司毁坏林地面积、林地类别和现状证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新邵迎光**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毁坏林地案。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局印发湘林法〔2025〕4号文件《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二分则第三部分毁坏林木、林地案件;第四条具体情形和湖南省林业局文件湘林法〔2023〕6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通知第二款第一项。
本案法定情节:新邵迎光**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毁坏林地面积5.86亩(3906平方米)。
本案酌定情节:新邵迎光**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现已恢复耕地和林地,耕地已种玉米,林地已长出一些灌木也栽了一些松树和一些柏树,经集体讨论处罚恢复植被3倍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局印发湘林法〔2025〕4号文件《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二分则第三部分毁坏林木、林地案件;第四条具体情形,裁量阶次严重: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4亩以上5亩以下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10亩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 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 80%以上 100%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绿心地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 倍的罚款。处罚标准参照湖南省林业局文件湘林法〔2023〕6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通知第二款第一项: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新邵迎光**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依法办理使用林业用地审批手续,在新邵县迎光乡**”地段,非法毁坏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湖南省林业局印发湘林法〔2025〕4号文件《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二分则第三部分毁坏林木、林地案件;第四条具体情形,裁量阶次严重: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4亩以上5亩以下或其他林地8 亩以上10亩以下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 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 80%以上 100%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绿心地区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 倍的罚款。处罚标准参照湖南省林业局文件湘林法〔2023〕6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通知第二款第一项: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2.9倍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每平方米10元罚款:5.86亩(3906平方米)×10元×2.9倍=113274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大坪支行(户名全称:新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