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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2020年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方案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县民政局 更新时间: 2020-05-12 10:13

新邵县2020年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做到对象精准认定,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做到进出有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为确保清理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据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有关法规政策清查的原则;

  (二)坚持以乡镇为责任主体(社区)具体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逐户核查评议、全面清理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即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此次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保证实效。

三、新增范围

严格按照《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3〕21号)《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5号)、《新邵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新发〔201661)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630等文件规定的对象认定条件和工作程序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新增工作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一)农村低保:农村低保标准随国家扶贫标准动态调整,确保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二)城市低保: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逐级审核审批。

(三)特困人员: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不含听力、语言残疾)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且父母年满60周岁的,可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四、清查重点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坚持以“重清理、促公平、保正义”为指导思想,切实抓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举报等个工作环节,全面开展清理核查,切实做到应退尽退。城市低保主要采取乡镇、社区调查审核,县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办法开展清理整顿。已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点清退对象:

(一)城乡低保:1、现任村(社区)干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低保经办人员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孙子女(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和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3、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和父母、岳父母、子女(国家公职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本人和配偶有固定工作、固定工资或有退休工资的;5、本人及子女家庭拥有小车的;6、本人及子女购置商品房或本人住房为三层以上且装修较好的;7、子女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8、低保对象年满18周岁未出示在校读书证明的;9、在当地反响较大的;10、自然减员对象。

(二)特困人员此次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对已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要全部重新入户调查、重新民主评议、重新张榜公示、重新审核审批。对有子女且子女具有供养能力的特困人员自然减员对象要全部取消;同时,不能出现既享受特困人员救助待遇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现象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1331日)。一是召开民政办主任工作会议。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县、乡镇、村三级工作职责。同时,开展业务培训,对各项民政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确保乡镇经办人员吃透政策。二是乡镇召开动员会议。各乡镇要召开乡镇干部、村(社区)负责人动员大会,宣传政策,确保乡镇、村(社区)干部熟知政策和工作程序。三是村(社区)召开村民大会。驻村干部要组织村(社区)召开村民大会,宣传此次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的新增和清查对象范围、程序等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亦可利用“村村响广播”宣传四是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县、乡镇、村三级要利用县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乡镇有线电视台、“村村响广播”、宣传车、政务公开栏和各种会议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重点宣传清退范围、工作程序、时间节点等,确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乡镇审核阶段(41日—430日)。一是要加强入户调查。各乡镇、村(社区)要根据本方案,集中时间和工作力量,对本辖区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申请对象要全部入户调查。入户调查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记录要详细、准确,工作人员和被调查对象都要签字备查,坚决杜绝走过场、流于形式。二是要组织好民主评议。各乡镇驻村干部要组织各村(社区)召开好民主评议大会,对所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凡是不能通过民主评议的,一律取消低保或特困人员待遇,确保公平、公正。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严禁出现村支两委开会研究同意申请对象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违规行为。三是要坚持张榜公示。(社区)要及时将评议结果(新增、清退对象名单在各村民小组、人口集中的院落及主要交通路口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要留有照片备查四是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各乡镇在公示无异议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类保障标准和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办法,实施分类保障,拟定救助标准同时,各乡镇、村(社区)在入户调查时,仔细核实社会保障兜底对象的家庭情况,如兜底保障二类、三类对象因重病、重残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无劳动力、无经济来源的,要及时纳入兜底保障一类,确保不出现返贫现象。五是要及时整理相关数据和收集资料各乡镇民政办要及时将清退对象花名册录入电脑进行登记,建立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并从当月起停发取消对象的保障资金。对新增对象,乡镇民政办、社区)要及时收集整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资料,并认真核实其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所有子女信息);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档案资料及经济状况核查资料,4月底前必须报送至县民政局相关股室。对符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乡镇民政办和乡镇扶贫办要加强衔接,及时将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确保做到应兜尽兜、应扶尽扶。

(三)县级验收阶段(51日—531日)。检查验收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组织力量对各乡镇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乡镇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在入户核查时,核对乡镇的入户调查记录,查看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掌握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并对新增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县民政局审批后,各乡镇民政办要及时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相关数据,并准确标识分类保障对象,确保数据精准和及时更新。

、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组建不少于5人的专业工作队伍,负责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妥善处理、解答有关信访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好相关会议,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100%”,即入户调查100%、民主评议100%、张榜公示100%,任何工作环节做到不漏1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村(社区)要积极配合县、乡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乡镇因工作不力,县民政局再三督促无效,相关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影响“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工作进度的,县民政局将如实上报县委县政府,由县委县政府进行处置。

(二)建立低保退机制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允许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家庭自主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经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核实,再退出低保范围。

(三)坚持公示制度。各村(社区)要将本单位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名单、保障人数、保障金额在村级政务公开栏中进行长期公示;乡镇要将本辖区内的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名单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乡镇、村(社区)在对象有异动时要及时更新并重新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在公示的同时,要加强对患有特殊病种(如艾滋病等)人员的信息保护,不得泄露其相关信息。

(四)强化监督举报。县民政局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0739-3601909),统一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村(社区)委会也要公开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县、乡镇两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

(五)严格责任追究。在此次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中,对县、乡镇、村(社区)委会三级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不作为导致出现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和媒体曝光属实事件的,或群众举报查实仍有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未取消的,按照《新邵县城乡低保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新纪〔2014〕28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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