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 来源:县民政局
  • 作者:县民政局
  • 更新时间: 2021-12-01 17:07
来源:县民政局 更新时间: 2021-12-01 17:07

民字〔2021〕24号

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

为全面落实上级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系列决策部署,扎实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切实巩固住、拓展好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如期完成衔接过渡期任务。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退尽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民政局成立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罗静为组长,副局长谢松峰、彭慰中、何海平、分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刘勇为副组长,局社会救助股、低收入认定中心全体干部职工为成员。各乡镇民政办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明确新增范围

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发〔202143号)《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3〕21号)《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5号)、《新邵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新发〔201661等文件规定的对象认定条件和工作程序开展新增认定工作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一)城乡低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4380元/年,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235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570元/月,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74元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逐级审核审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同时,将2021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6500元、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脱贫户和一女、二女困难户家庭纳入监测范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村(社区)要主动及时上报,乡镇及时受理按程序审核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切实做到主动和及时救助。

(二)特困人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5694元/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741元/月。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重点清查对象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坚持以“重清理、促公平、保正义”为指导思想,切实抓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举报等个工作环节,全面开展清理核查,切实做到应退尽退。已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点清退对象:

(一)城乡低保:1、现任村(社区)干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低保经办人员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孙子女(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和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3、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和父母、岳父母、子女(国家公职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本人和配偶有固定工作、固定工资或有退休工资的;5、本人及子女家庭拥有小车的;6、本人及子女购置商品房或本人住房为三层以上且装修较好的;7、子女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8、低保对象年满18周岁未出示在校读书证明的;9、在当地反响较大的;10、自然减员对象。

(二)特困人员有子女且子女具有供养能力的特困人员自然减员对象。

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局社会救助股负责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妥善处理、解答有关信访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民政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一是召开民政办主任工作会议。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县、乡镇、村三级工作职责。同时,开展业务培训,对各项民政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确保乡镇经办人员吃透政策。二是乡镇召开业务培训会议。各乡镇要召开乡镇干部、村(社区)负责人业务培训大会,宣传政策,确保乡镇、村(社区)干部熟知政策和工作程序。三是村(社区)召开村民大会。驻村干部要组织村(社区)召开村民大会,宣传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新增条件、程序清查对象范围等。四是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县、乡镇、村三级要利用县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乡镇有线电视台、“村村响广播”、宣传车、政务公开栏和各种会议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动态管理工作,确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严格工作程序。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1、申请。申请家庭户主或委托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申请资料后,做出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原因。3、经济状况核查。已经受理的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4、民主评议。由驻村干部主持,村支两委干部、党员组长、群众代表等人参加,对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5、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济状况核查以及民主评议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返回村一级进行7天的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局。6、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拟新增低保对象的认定是否精准,程序是否合规等内容开展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乡镇、村进行7天的公示。7、资金发放。审批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并于审批之日的下月开始发放低保金。

)坚持公示制度。各村(社区)要将本单位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名单、保障人数、保障金额在村级政务公开栏中进行长期公示;乡镇要将本辖区内的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名单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乡镇、村(社区)在对象有异动时要及时更新并重新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在公示的同时,要加强对患有特殊病种(如艾滋病等)人员的信息保护,不得泄露其相关信息。

)强化监督举报。县民政局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0739-3601909),统一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村(社区)委会也要公开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县、乡镇两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

)严格责任追究。在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中,对县、乡镇、村(社区)委会三级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不作为导致出现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和媒体曝光属实事件的群众举报查实仍有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未取消的各村(社区)不主动作为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乡镇因工作不力,相关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影响工作进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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