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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邵县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县民政局 更新时间: 2022-10-10 09:33

关于印发《新邵县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办

新邵县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民政局                 新邵县财政局

                         

2022年9月25 日

新邵县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确保临时救助制度规范化运行,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湘民发〔2018〕2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邵民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救助家庭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患有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尘肺、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等三十三种由国家和湖南省认定的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人员,以及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户,因客观原因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4、外乡农民工因本县政府投资的项目所产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无法返乡的个人;

5、因遭遇民政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户

4、困难残疾人;

5、低保边缘群体;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根据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要求,县民政局进一步下放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乡镇要成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要不断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为:

    1、个人申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村(社区)居民户籍所在地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社会事务办在受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社区)的协助下10个工作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社会事务办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4、乡镇社会事务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审核意见,交乡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领导小组相关领导审批,救助金额较大的需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提出审意见,做好“一事一议”会议

5、乡镇社会事务办将临时救助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6、公示无异议后,乡镇社会事务办将临时救助审批单原件(含附件)逐条录入省厅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县民政局按月从系统中导出临时救助发放名册,将临时救助资金经财政一卡通”平台发放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待急难情况缓解后,乡镇社会事务办、需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手续。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县、两级累计不得超过2次。“救急难”最低不低于500元。

(四)审核、审批的具体权限:

1、困难家庭对象救助金额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乡镇按程序审核、审批,及时将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录入省厅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2、困难家庭对象救助金额2300元以上(含2300元)由乡镇及时受理,按程序审核,报乡镇审核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批,并按要求做好“一事一议”会议记录,及时将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录入省厅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3、县本级“救急难”临时救助按照临时救助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审批,及时将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录入省厅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三、建立健全救助对象档案信息管理机制

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要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档案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一是要建立纸质档案,乡镇社会事务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折)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公示材料、审核审批材料等;   

二是要进一步推进民政档案信息化建设,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要将临时救助各项数据及时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三是各乡镇要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效性。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原则上不高于2万元。

、资金监管、拨付与考核

(一)资金监管:乡镇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实现临时救助资金的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县民政局联合财政对下拨各乡镇临时救助资金开展检查,坚决杜绝挪用、冒领、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规现象。按照减负要求所有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二)资金拨付与考核。资金拨付:县民政局根据各个乡镇的实际情况,按月下发临时救助资金指标金额,各乡镇在指标金额范围内自行进行救助,每月未救助完的金额可结转至下个月,以年度结算为准,本年度资金不能结转至下个年度。

(三)工作考核: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开展临时救助日常工作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具体主要考核内容:乡镇低保、特困、残疾等基数;临时救助系统信息录入基数;按月审核审批进度;月、季、年报表季度等综合考评。

  本实施细则从文件下发之月起开始实施。

附件:乡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乡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保障临时救助备用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备用金定义

临时救助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由县民政局预拨乡镇社会事务办用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专用款项。

通过建立乡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困难,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三、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四、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根据各乡在对困难家庭急难状况调查,综合评估基础上,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2000元,最低不低于500元。

五、日常管理。

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乡要加强对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不得借临时救助之名用于非临时救助,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镇民政办要加强急难群众信息收集排查力度,准确科学合理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乡财政对临时救助备用金要优先拨付,确保急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备用金实行报账制度,及时救助,及时报账

六、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乡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备用金公款私存的,管理公私不分的,不能专款专用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救助支付的,或因救助不及时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等,将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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