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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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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24-06-0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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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5年时间努力,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养老服务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到2020年,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新增养老床位3460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4655张,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0张以上。养老服务补贴逐步健全,到2020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70%以上。建成1个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到2020年,全100%的城镇社区、9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制村)建立老年协会,90%以上的企业退休老人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老年宜居环境体系日趋完善,城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设施和养老场所,100%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老年友好型城镇和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提高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指数、提升城市和社区的老年友好和宜居水平。到2020年,全建设2个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壮大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到2020年,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提供500个以上就业岗位,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微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共养老服务设施。自2015年起,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兴办和运营老年供餐、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等规范化、个性化服务。积极建设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配置电子呼叫设备。到2020年,全建成养老服务信息平台1个,建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8个、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10个,新增床位190张以上。

(三)加快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到2020年,建成1所床位数在200张左右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改扩建15所镇乡敬老院。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下同)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低偿服务。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到2020年,引导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5所左右,新增养老床位500张。

(四)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有效整合农村闲置资源和各项涉农资源资金,加快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农村五保之家和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到2020年,全新建和改造乡镇敬老院15所,新增床位300张以上;建成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村级五保之家、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农村居家服务机构设施240个,新增养老日间照料床位1200张以上。

(五)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并拓展康复、看护服务。鼓励康复疗养机构依托其医疗卫生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基层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养老机构要稳妥地发展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医疗机构;没有条件的,可以与其他医疗机构协作、合作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各类养老机构内的医疗服务,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医保范围。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康复护理、辅具器具配置要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医保。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六)充分发挥老年协会作用。要引导支持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照料、护理、信息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组织低龄老年人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扶,解决实际困难。到2020年,全县共建立城镇社区老年人协会28个、农村社区(村)老年协会600个以上。

三、扶持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将闲置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到2020年全新增3460张养老床位的目标任务测算,全共需要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100亩左右,具体用地审批根据单个项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用地政策,国地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制定资金多元投入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财政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具体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人员培训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以及购买社会组织为老服务补贴等。要积极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实行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入住机构的“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投保费用,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的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逐步开设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经费保障。对重点为“三无”老人、优抚对象、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的公办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各级政府财政要将其所需的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并每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

完善补贴支持政策。要制定扶持社会力量从事养老服务事业的补贴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并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补助。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要求,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属于免税收入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当地政府财政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以及企业通过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人才培训就业政策。教育、民政部门要依托院校、培训机构、示范性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和师资力量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于子女愿意在家照顾失能失智老人,鼓励参加必要的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要大力在公办养老机构和社区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学校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分管民政的副县长为组长的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民政、发改、住建、工信、财政、老龄、规划、国土、教育、卫生、人社、商务、工商、税务、金融、质检、环保、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体制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规范养老服务标准、评估体系办法,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保障好老年人权益。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民政、发改、财政、统计、工商等部门及老龄工作机构要依据其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行业协会,加强工作研究和交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营造发展环境。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确保政策意见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及各类媒体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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