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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来源:酿溪镇 作者:酿溪镇 更新时间: 2023-12-04 12:35

附件1

乡镇人民政府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28项)

序号

赋权部门

赋权事项

赋权方式

承接部门

参考条款和罚款标准

直接赋权

委托下放

服务前移

1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2

消防救援机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3

消防救援机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4

消防救援机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5

消防救援机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6

消防救援机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7

消防救援机构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8

消防救援机构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吸烟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9

消防救援机构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10

消防救援机构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11

消防救援机构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12

消防救援机构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13

消防救援机构

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14

消防救援机构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15

消防救援机构

村民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16

消防救援机构

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17

消防救援机构

使用铜丝、铁丝替代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18

消防救援机构

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19

消防救援机构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20

消防救援机构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及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21

消防救援机构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及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未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22

消防救援机构

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农家乐(民宿)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采用易燃装修材料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23

消防救援机构

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农家乐(民宿)未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备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24

消防救援机构

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农家乐(民宿)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未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25

消防救援机构

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农家乐(民宿)违规用火、用电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26

消防救援机构

在农村从事燃油、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未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27

消防救援机构

在农村从事燃油、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场所未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28

消防救援机构

在农村从事燃油、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乡镇名称(盖章):                  编号:        〕第  

被检查单位

(场所)名称

检查时间

               

消防安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层数

单层面积(m2)

总面积(m2

建筑结构

□框架 □砖混 □砖木 □木结构 □钢结构 □简易搭盖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是 □否 □不涉及

2.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是 □否 □不涉及

3.是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是 □否 □不涉及

4.电气线路使用情况。

□是 □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现象

5.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问题。

□否 □是 □不涉及

6.是否存在违章电焊、气焊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况。

□否 □是 □不涉及

7.是否存在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情况。

□否 □是 □不涉及

8.是否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情况。

□未使用 □使用聚氨酯泡沫

□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 □大量使用塑料绿植

1.消防车通道情况。

□畅通 □被堵塞、占用 □不涉及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

□畅通 □占用、堵塞 □锁闭安全出口 □停放电动自行车

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配置情况。

□正常 □损坏 □配置不足 □不涉及

4.防火门设置情况。

□正常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不涉及

5.灭火器配置情况。

□正常 □压力不足或失效 □配置不足

6.室内消火栓配置情况。

□有水 □无水 □不涉及

存在的具体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情况:

处理情况:

检查人员

签字:

被检查单位(场所)                                    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

酿溪镇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酿溪镇)消即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现责令立即改正: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9.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0.□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11.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具体问题:

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酿溪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酿溪镇)消限字〔   〕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9.□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0.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1.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具体问题: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日前改正。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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