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酿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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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乡镇执法大队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来源:酿溪镇 作者:酿溪镇 更新时间: 2023-12-04 12:41

附件3:

新邵县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权限清单(综合执法赋权部分)

(22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接部门

赋权单位

1

行政处罚

违法占用、

破坏耕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2

行政处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

《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土地复垦计划和标准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耕地每年600元至1000元,每亩园地每年400元至800元,每亩其他农(林)用地每年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上交国库,收取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3

行政处罚

非法占用

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4

行政处罚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5

行政处罚

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6

行政处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7

行政处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8

行政处罚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9

行政处罚

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10

行政处罚

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11

行政处罚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12

行政处罚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和其他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13

行政处罚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14

行政处罚

临时建设

违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局

15

行政处罚

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管局

16

行政处罚

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七条; 《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管局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接部门

赋权单位

17

其他类

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1.告知执行责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警告、警示标志,按照法律法规对水源进行保护。
2.预防责任:对可能对水源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执行责任:落实各项管理保护制度;乡镇政府与村(居)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确保本乡镇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禁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4.监管责任:基本农田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

农业农村局

18

其他类

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

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2.监督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执行责任: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县级报告

2.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乡镇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

农业农村局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接部门

赋权部门

19

其他类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

监管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监督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执行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县级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

农业农村局

20

其他类

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3.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2.监督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对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执行责任: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县级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乡镇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

农业农村局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接部门

赋权部门

21

行政处罚

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

城管局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接部门

赋权部门

22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

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征收告知,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征收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征收决定书,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征收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届满四天方可下达行政征收决定书行政征收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征收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征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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