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新邵县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权限清单
(27项)
一、行政处罚类(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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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接部门 |
赋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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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处罚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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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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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处罚 |
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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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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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处罚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违法 行为的处罚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 |
市场监督 管理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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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类(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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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接部门 |
赋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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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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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强制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行政程序 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市生态环境局 新邵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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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组织开展 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1.催告责任: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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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强制 |
采取分洪、 滞洪措施遇 到阻拦和拖 延时组织 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有关善后工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条款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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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 情情况紧急 的强行组织 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理由及决定。 2.决定、告知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配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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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强制 |
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 物的处置 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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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强制 |
发生三类动 物疫病时组 织防治和 净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1.催告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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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强制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
1.组织责任: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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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裁决类(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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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接部门 |
赋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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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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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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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裁决 |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 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自然资源局法 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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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检查类(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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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接部门 |
赋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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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督 检查 |
消防安全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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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督 检查 |
行政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 状况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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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督 检查 |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隐 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经 营查处和 事故处置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2.处置责任: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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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督 检查 |
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
1.检查责任: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水运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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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督 检查 |
水土保持 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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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督 检查 |
对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第二十条: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湘民发〔2016〕50号)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邀请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演练。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供养服务机构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
1.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敬老院提质工作进行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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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督 检查 |
安全监督 和特大 事故防范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1.检查及报告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进行及时安全检查,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必要时采取紧急临时处置措施。 2.落实责任:认真落实重大隐患防范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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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类(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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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接部门 |
赋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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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 他 类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和农业标准化知识普及、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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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 他 类 |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 处理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1.预防责任:制定应急预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水运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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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 他 类 |
企业劳 动争议 的调解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允许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争议进行必要陈述。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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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 他 类 |
捕杀狂犬、 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1.受理责任:根据狂犬、野犬事件的举报及时受理。 2.组织责任: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监管责任:强化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安局 |